案情回顾:

男子杨某与苏女士在某网络游戏中相识并“结婚”,其后,两人在游戏中一直以夫妻相称,平时交流密切,关系极为亲昵。期间,男子杨某向苏女士索要了十多张私密照片。

然而,在一次玩游戏的过程中,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发生了争执。于是,苏女士一气之下,表示不愿再与男子杨某以夫妻相称。

男子杨某不同意,一直纠缠苏女士,想要“复合”,不过,均遭到了苏女士的断然拒绝。其后,由于受不了男子杨某无休无止的纠缠,苏女士于是便将男子杨某拉黑,中断了联系。

由于一直联系不上苏女士,心生愤懑的男子杨某,顿时失去了理智,产生了侮辱报复苏女士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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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男子杨某先后两次将其持有的十多张苏女士私密照片,连同苏女士正面生活照,一起上传到其与苏女士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诋毁和侮辱性文字。

相关私密照片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围观,并迅速在游戏微信群里广为散播。随后,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立即对苏女士进行了诋毁嘲讽,甚至人身攻击,给苏女士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其后,心力交瘁的苏女士,经过一番权衡后,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处理。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将男子杨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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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男子杨某不满被“拉黑”,在微信群中,先后两次传播苏女士私密照片,究竟该如何定罪处罚呢?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

男子杨某传播的苏女士私密照片,是裸露女性隐私部位的图片,故应当认定为侵犯社会道德风尚的淫秽图片。

本案中,男子杨某将年轻女性的身体隐私部位等淫秽图片,上传到以青年男子为主体的游戏群中,公开传给大众观看,极易引发不良联想与冲动,且在游戏群里广为散播。

据此,男子杨某不仅实施了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而且其上传的图片已经造成了大范围传播,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杨某的行为,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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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另一种观点却认为:

本案中,男子杨某未经苏女士允许,先后两次将其私自持有的十多张苏女士隐私照片,连同苏女士正面生活照,一起上传到其与苏女士共同所在的微信群中,并配上诋毁和侮辱性文字。

而男子杨某的上述行为,不仅使该微信群中的人员,能毫无遮拦地看到苏女士身体的各隐私部位,而且还能结合正面照片辨识苏女士的真实身份,故此举严重侵害了苏女士的隐私权及羞耻心。

男子杨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使苏女士在相应网络空间中受到侮辱,亦使现实世界中明显感受到侮辱。

综上所述:本案中,男子杨某的行为,应当以强制侮辱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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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

强制侮辱罪所要保护的,主要包括妇女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权、人格尊严和羞耻心等方面的权利,此罪客观方面强调对妇女的侮辱。

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保护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此罪客观方面强调对淫秽图片等物品的大范围传播。

具体结合本案来看,本案中,男子杨某的行为重点是要侮辱诋毁苏女士,而并非是大范围传播苏女士的私密照片。

因此,其侵害的是苏女士的隐私权、人格尊严以及羞耻心,故而就本案而言,男子杨某的行为更加符合强制侮辱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你们支持哪一种观点呢?欢迎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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