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无小事,用药需谨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七十三条中有这么一句: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看急诊处方时发现,为同一位门诊患者开具处方医生签章与书写病历的医师签章不同。签章不同的情况反复在夜间出现。高度怀疑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值夜班时用取得资格医师的工号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如果猜测情况属实,那这会怎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留的活口——“擅自开具”,得分情况说。

1、非擅自开具。急诊因备用药品已经用完,经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授权,这好像是合理的。但反复出现,就是管理上的疏漏。如果及时调整备用药品的数量,这种情况不会反复得反复得出现。

2、擅自开具。条例规定很明确,却从来未追究。因为不上报,就不会有人知道也就无从谈什么追究(就好像黑暗中打了谁的脸不喊疼就不会有人知道)。

祝您健康用药,用药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