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支付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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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赵(化名)系玉树(化名)公司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阳光(化名)小区业主。玉树公司与阳光小区业主代表签订了一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2022年10月起,玉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阳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因小赵欠缴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物业费300余元,玉树公司多次上门催交未果,诉讼法院

法官调解过程中,小赵对于欠缴物业费的金额及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因有两个月垃圾清理不及时,造成生活困扰,让其心生不满,因此迟迟未缴纳物业费。经过法官细致沟通发现,小赵所述小区垃圾清理不及时的情形存在于玉树公司服务进驻该小区之前,就是因为之前的物业公司不作为,故而更换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玉树公司表示对小赵的心情可以理解,愿意作出让步,小赵对于玉树公司处理问题的态度和近一年的物业服务予以肯定及认可,亦认识到自己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并不正确,最终在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该案件顺利调解,小赵当庭履行了物业费的交付义务,该起因物业费引起的纠纷圆满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张陈华)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