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护航“富强滨州”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关于对疑似环境检测造假情况移交的函》,称为山东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废气检测的山东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检测记录涉嫌造假。2023年11月30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核实,当事人出具的三份检测报告,废气氮氧化物检测采样时长均为每次3分钟,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中相关规定。2024年1月12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州市某石化有限公司通过加油机作弊方式销售柴油的行为案

2023年12月26日,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州市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成品油销售执法检查时,在经营场所发现一台台式电脑和一台控制器,该控制器经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软件测试,测试报告结果为“《加油站联网系统》具有修改加油机计量数据和修改税控数据的功能”。经查,2023年9月1日,当事人购买了一台通讯控制器,并在电脑上安装TkDlw软件,对加油站内3台柴油机6把加油枪进行加油机计量作弊,至案发时共销售0#柴油金额为299267.5元。2024年3月14日,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30026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平县台子镇西升农资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10月26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邹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对邹平县台子镇西升农资超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上述当事人多次从马某茂(已判刑)处购进标有“云天化股份”“三环”等注册商标的磷酸二铵肥料用于对外销售,当年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肥料经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法经营额合计146300元。2024年1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46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山东某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编造虚假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案

在2024年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中,惠民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编造虚假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不真实履行维护保养义务,擅自于2023年12月23日为惠民县某公司的1台电梯进行维保。依据《滨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1月30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公布2023年度综合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第二批)的通知》,通报在飞行检查中,发现山东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强制性检验规程,出具了不实检验检测报告。2024年3月1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检验规程,出具了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省博兴县某炒货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5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山东省博兴县某炒货厂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把与山东泰山旭日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当做商品名称使用,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无棣县某火锅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2日,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对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无棣县某火锅店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滨州市滨城区某酱菜店处购进糖蒜,经滨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700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省阳信某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0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省阳信某清真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肥牛”(生产日期:2023年9月3日)进行抽样检验,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505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滨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