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021年9月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现将其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主要有10个方面。今天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进行解读。
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首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
其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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