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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入籍马里,在49岁时,回国找了一份月薪3000多元的工作。工作一年多以后,女子离职申请退休,并要求享受国内的养老待遇,不料却被人社局以未缴纳社保拒绝了。

女子一方面开始申请恢复国籍,另一方面开始向法院起诉前公司,要求其赔偿自己84万元经济损失,那么这件事后来怎么样了?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任丘市于村司法所)

王女士曾是北京市民,三十岁的时候,她选择将自己的国籍更改为马里共和国,在西非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

49岁以后,或许是开始想念祖国的好,也或许是该为自己的养老问题做打算,王女士决定回到政策条件更好的中国。

按照中国目前的养老政策来看,如果想要在国内办理养老手续,就必须连续缴纳15年的社保,否则想都别想。

事不宜迟,年近半百的王女士连忙回到北京,在一家国际旅行社找了一份工作,想着对方能为自己缴纳社保就好了,并不在意这份工作只有3千元左右的薪资。

到2015年9月底,王女士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并且表示愿意向人社局补缴剩余十几年的社保费用,同时办理退休手续。

但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人社局当场拒绝了她的申请,一方面,即便回国一两年,但王女士的国籍仍属马里共和国;另一方面,因为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旅行社并未给王女士缴纳任何社保。

这可把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多的王女士给气坏了,她当即委托好友帮助自己恢复国籍,自己则跑到劳动部门,将前公司告上了法庭。

2022年,王女士向一审法庭起诉请求,要求前公司赔偿他一年多以来,因未缴纳社保从而造成她无法领取退休养老金的84万元经济损失。

但因为王女士主体不适格,不具备相应的诉讼法定条件,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她的诉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王女士不服,随即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认她与国际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并且她早在2016年就恢复了国籍,对方应承担未缴纳社保给自己带来的生活困难责任。

由王女士提供的相关劳动合同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明可以看出,王女士与该旅行社的确存在劳动关系,其中有一份证据,则是双方在2017年签下的协议。

协议内容表示: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此事,旅行社将一次性给付王女士2.5万元整的社保金,双方今后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今后引发的一切劳动后果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一审法庭上,法院确认了王女士与旅行社曾经的劳动关系,确定时间为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

王女士对这样的结果不是很满意,随即上诉,要求改判该公司赔付自己68万余元的损失。但旅行社却不认可王女士的观点,认为自己的确与王女士存在劳动关系,认可一审结果,可他们之间的保险金问题早在2017年就已经解决,旅行社不应承担相关损失责任。

那么法院最终是如何审理该起案件的呢,王女士最后如偿所愿了吗?

本案说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法院看来,旅行社未能在工作期间给王女士缴纳社保,的确是造成王女士不能领取养老金的原因之一,理应给予王女士相应的赔偿。

因此法院判定,旅行社对王女士自2014年至2015年未缴纳社保的损失2.73万元,驳回王女士其他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