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赣市金监罚决字〔2024〕33号,廖小燕(时任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普惠事业部总经理)(简称:江西赣县农商银行),其对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虚报小微企业贷款数据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对廖小燕(时任江西赣县农村商业银行普惠事业部总经理)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