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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孩子随母亲姓,能不能享受村集体收入分配?在淮安市中院2日召开的第二届“力度与温度”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件新闻发布会上,该院介绍了这起特殊的“梁某某诉某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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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出生于2021年5月,随母亲姓。同年6月12日,梁某某落户于其父亲所在村组。该村组就2022年和2023年80亩集体土地作出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规定,未成年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随家庭户主姓,不得随户口不在村组的爸爸姓或者妈妈姓。因梁某某随母亲姓,该村组拒绝其参与村集体收入分配。梁某某父亲与村组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梁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随母亲姓符合法律规定,亦未违反公序良俗。村组从宗族观念出发,以梁某某未随家庭户主姓为由限制其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实际剥夺了梁某某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收益权,故判决撤销涉案分配方案的违法条款,支持梁某某获得村组集体经济收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介绍,运用村规民约引导善俗、端正民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手段。然而,受传统宗族观念影响,部分村规民约未在法律框架内制定,不仅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利益,而且与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要求相悖。本案判决依法否定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效力,明确子女随母亲姓受法律保护,有效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分配土地收益金的权利,有力助推移风易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张志成认为:乡村振兴,乡风文明是保障;文明乡风,移风易俗是关键。在目前的农村地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的合法权益,随母姓群体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这背后是传统风俗习惯与现代法治力量的博弈。通过本案判决,一方面,明确了孩子随母姓的正当性。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孩子享有随父姓或者母姓的选择权,并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另一方面,强调村民自治应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村规民约以及村集体的决定等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判决否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效力,明确了村集体收入分配时不得以个人姓氏作为限制条件,有力助推乡村治理规范文明。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培育和涵养文明乡风,要求广大法官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加强对风俗习惯的甄别、分析和扬弃,既要坚决否定和摒弃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恶俗陋习,又要依法保护、吸收和运用善良风俗,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大法官应以该案为示范和参考,倡导形成更多“规”住陈规陋习、“约”出新风正气的村规民约,以“软法”促进基层柔性治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持续推动以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文明乡风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来源: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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