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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

不小办

案·情观察家

——被告找不到,案子怎么“调”?

✎ 本期案情观察家丨张娅洁

郫都法院知产庭二级法官

诉讼中

化解纠纷的前提

是向当事人有效送达

但在司法实践中

难免会遇到联系不上被告的情形

若被告下落不明

或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

均不能成功送达

那么最后只能『公告送达』

这并不利于案件的实质化解

本期的「案·情观察家」

张娅洁法官

就遇到了一起类似的案件

她和书记员不仅快速巧妙“挖掘”到线索

还促成了当事人和解

实质性化解了纠纷

#01

出师不利

电子送达等方式无法联系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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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上午,书记员小蒙对我说:“有个案子……原告提供的电话、地址都无法找到被告,企查查等平台也没有被告其他联系方式,是不是直接公告?”

听到这里,我的心情复杂——

公告送达,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需要花费更多时间,还需承担公告费,增加了诉讼成本;对法院人来说,也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化解矛盾争议。

#02

柳暗花明

“拼多多”网店成送达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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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的心态,我和小蒙立刻着手再度挖掘被告的信息。

这是一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原告主张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使用案涉权利作品进行商品宣传。

“既然有网店,要不咱联系下?”有丰富送达经验的小蒙发现了关键点。

查阅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处载明着一个网址,搜索片刻便顺利地找到了店铺。 “这只是网店,总不可能找客服吧?” 小蒙犯难了。

她的顾虑我也有,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不仅我们心里没底,网店客服可能都会把我们当成骗子,不加理会。可这也是目前唯一能找到的一条有效线索了,万一呢?涉图片侵权案件往往判赔金额不高,该案还是一件小标的额案件,我们尤其要重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咱得试试看才知道。”我转头告诉小蒙。 说干就干,考虑到案件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无法核实客服的身份, 便只向其发送了起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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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顺藤摸瓜

获客服信任,被告主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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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是什么意思”,终于等到客服回复的那一刻,我和小蒙的心情再次雀跃了起来!

考虑到这样发送起诉状的方式的确有些唐突,我们便没有急于法律释明,而是留下了办公电话和地址,引导客服尽快通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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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交流下来,逐渐打消了客服对我们的不信任,开始正式交流案件,我向他进行释明:“这是一起侵权纠纷,原被告双方一般都不认识。”为了让被告尽快了解原告的起诉事由和诉求,我们又引导客服仔细阅读起诉状。

半小时后,终于等到了被告的来电!

#04

案结事了

耐心释法,最终促成双方和解

“法官,我侵了啥权呀? ”被告阅卷后,心里满是疑惑: “我只是在网上找了一张图片,用在了我的拼多多店铺上,这就侵权了? ”

不难看出,被告欠缺著作权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番释明后,虽然没有和被告面对面交谈,但仍能够感受到,被告对是否构成侵权仍有所疑虑。 为了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我们安抚被告先别着急,可自行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或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了解类案裁判情况。

法院是居中裁判者,“公正”是我们办案的基本遵循。既然被告还有所疑虑,那就给予其充分的时间独立思考案件。

“法官,我想和原告协商!”一天后,被告又拨通了我们的电话。

被告表示:想继续使用案涉图片,愿意和原告协商使用费,但觉得原告主张金额偏高。

我们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参考类案的裁判尺度,从侵权行为、侵权时间、权利作品价值、经济损失等多个因素,与原告就具体金额进行沟通。加之被告积极的赔偿态度,双方达成一致:被告继续使用案涉图片,并向原告支付1500元。

最终,该案以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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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

绝不只是一句空洞的口号

而是需要每一名法院干警

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

多想一点,多做一点

真正做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

感受到公平正义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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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7期>

供稿丨郫都法院 中院知产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BREAK A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