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位于德百欧尚小镇内的某餐厅,开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市监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 乐陵人家餐厅

住所(住址):乐陵市五洲西大道德百欧尚小镇15-1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孔某

2024年1月19日,执法人员接到关于乐陵人家餐厅的菜品中出现腐败变质大蒜的投诉。

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将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及抖音视频中的相关证据向当事人展示,经当事人当场验证,承认视频中的菜品为其销售,并对食品所反映的大蒜发霉的情况表示认可。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加工间进行检查。经查,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有腐败变质的大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局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于2024年1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8日购进上述大蒜,共购进4.5市斤,购进价格为9.8元/市斤。由于运输过程中存在磕碰,再加上贮存不当,贮存温度过高,导致个别大蒜出现腐败变质现象,作为食品原料进入菜品“烤羊肉”中,获利79元。

在2024年1月18日事发当晚,当事人已为投诉人更换菜品“烤羊肉”,并免除该菜品的费用,还上了水果拼盘等作为补偿。

同时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了解到投诉相关情况后,与投诉人取得联系积极协商处理,消除负面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9元整。

2、罚款30000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30079元整。

本文同步推送至: 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客户端。

本站专注德州大城小事、为民办事。(联系本站可添加主编微信号:1292906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