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业主刘明(化名)在滨湖新区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因为没有缴物业费,房屋钥匙一直被扣。花了200多万买的房,自己竟然长期进不去门,刘明一纸诉状将小区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4万。近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业主:物业费纠纷 新房钥匙被扣

刘明购买的是位于合肥四川路与贵阳路交口的时光印象小区某室,建筑面积137余平方米,总价款252万余元。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交付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前,双方也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签署房屋交接单。

2019年12月25日,开发商向刘明寄发《房屋交付通知书》,通知其房屋交付手续集中办理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11时前。

房屋交付指引中知会入伙手续办理流程:资料审核-签到领号-休息等候-产证资料办理-房产财务收费-物业财务收费-物业签约-钥匙领取-陪同看房。

2020年1月4日,刘明前往收房时提出一些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并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维修。2020年5月2日,刘明二次收房,再次提出了一些整改问题。

刘明称,他自此因为房屋交付以及物业费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发生了纠纷,并且因为未缴物业费被扣房屋钥匙,无法进入自己购买的房屋。他多次前往开发商选聘并委托办理交房的物业公司处要求交房,但都遭到拒绝,无奈还拨打市长热线求助,市长热线安排辖区社居委组织协商交接,一直到2021年11月2日,双方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为了讨一个说法,刘明将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起诉至合肥包河区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84万余元。

开发商:是业主以房屋问题拒绝收房

对此,房屋开发商辩称,其已经向刘明发送交付通知,是刘明自身原因拒绝收房,开发商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我们将房屋按照刘明的要求整修以后,刘明从未向公司主张过继续收房。刘明在看房时对房屋提出了诸多要求和整改意见,并以此拒绝进行房屋验收。房屋未能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原因并不是因为缴纳物业费问题,而是刘明对房屋不满,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所以拒绝收房。”

开发商称,他们于2021年1月已将相关房屋电子密码锁告知了刘明,从相关验收记录单、房屋电费、水费的使用情况,已证明刘明在房屋中进行了装修和居住。

物业公司则辩称,该小区前期未缴物业费,但同样办理入住的有很多业主,并不是刘明所说的不缴纳物业费不给交付房屋。

一审: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3.9万

合肥包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明所举2021年7月9日、16日《顺园社区协商纪录》及录音资料能相互印证,客观反映开发商在明知物业公司将缴纳物业费作为“交钥匙”前提的情况下,仍以委托物业公司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为由推拒履行合同的义务,损害了刘明的合法权益,因此,开发商承担自2020年5月2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一审认为,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为按日支付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显然过高,法院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刘明可能产生的具体损失,酌定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刘明违约金13.9万余元。

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刘明和开发商均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刘明提交的《顺园社区协商记录》《报警记录》及录音资料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反映刘明经过多种渠道要求交付房屋钥匙,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称在刘明未缴物业费的情况下不能交付。

关于开发商主张刘明已实际使用房屋的意见,从刘明2020年5月2日与2021年11月2日的保修意见征询表中可以看出,该房屋用水从7立方米到7.5立方米,用水量不符合一般人入住正常使用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是受开发商委托办理房屋钥匙交付事宜,开发商应对物业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近日,合肥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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