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给公司用的现象较为常见,尤其是公司法人或者股东,以个人名义取得贷款,然后将资金转给公司经营用。那么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会计往往就会比较纠结,犹豫到底该不该入账?如何做到账上?以及贷款利息能否从公司账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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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逐一解决这些困惑:

01

到底该不该入账

如何入账

首先:如果单看老板以个人名义贷款这个动作,公司是不需要做账的,但是如果将贷款又给公司经营用,那么就需要做账了。实务中,很多人将此笔款项作为和银行的借贷计入短期借款科目,那么显然是错误的。短期借款核算的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而文中个人贷款转入公司,是公司跟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那么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

其次:关于贷款利息,由于贷款利息是开具给个人的,那么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分两种情况:

1.如果贷款利息是公司转款给个人,那么相当于个人借公司的钱,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

贷:银行存款

2.如果贷款利息直接由企业支付,那么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利息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汇缴时需要纳税调增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存在扣缴利息所得个税的税务风险。公司在支付给老板利息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02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税前扣除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税前扣除呢?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针对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才可以税前扣除:

1.必须取得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企业向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受借款利率方面因素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利息支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综上所述,个人贷款给公司用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贷款用途合规,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