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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从小生活在重男轻女的家庭,一直不受父母待见,就连上学时的生活费亲生父母都不愿意给。

可女子结婚并去世后,岳父岳母却要求继承女婿从其父母处继承得来的房产份额。女婿拒绝后,岳父岳母将女婿告上法庭。

(事件来源:光明网、广州普法、深圳政法委、看看新闻)

刘女士出生在一个经典的重男轻女家庭中,因为名下还有一个弟弟,不管家里发生什么事情,父母都总是偏向刘女士的弟弟,好似家中有皇位要交予他继承。

学生时代,弟弟的生活总是能得到父母的关心和呵护,想要什么玩具父母也都会给他买,可刘女士呢?

还只是个学生,父母就不愿意支持刘女士的生活,她只能依靠自己勤工俭学,申请助学贷款,这才熬到了大学毕业,离开了这个没有她位置的家庭。

毕业以后,刘女士便跑到深圳工作,和家里的联系断断续续。不久以后,他和同在深圳上班的李先生相识了,两人一起有了家,生活简单而幸福。

本以为终于 等到了好日子,却不想不久以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意外带走了刘女士,年轻的家庭就此破碎。

忍着悲痛,李先生为刘女士操办完了丧事,但就在这时李先生突然突然收到了来自岳父岳母一家起诉,表示要分割刘女士的遗产,而在这其中,竟让还包括了李先生自己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一处房产

刘女士的父母表示,因为她离世突然没有写下遗嘱,因此作为父母,他们有权继承女儿的财产,而李先生父母的房产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也应当按照比例分割给他们才是。

听到岳父母的话,李先生非常愤怒,这房子是自己父母离世以后留给自己的,且妻子和他们之间除了赡养义务以外几乎毫无交集,岳父母也没有承担妻子去世以后的丧葬事宜,他们怎么好意思来要求分割遗产的?

因此李先生主张,即便法律规定如此,但岳父母也应该少分。且他与刘女士的儿子还未长大成人,因此请求法院多分。

案件传到网上,网友非常气愤:人家父母的遗产,关他们什么事情?真是不要脸!

那么法院最终如何审理该起案件呢?

1.《民法典》第1062条第4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得来的财产,除非继承时明确约定为一方所有,否则,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1127条规定,除非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否则,其遗产应当先由父母、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两条法律很清楚地说明,因为刘女士生前未曾留下遗嘱,即便岳父母曾经的重男轻女行为在道义上的确有不妥之处,也难改他们是其顺序继承人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岳父母可以等额继承女儿的遗产。

2.《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的遗产包括李先生从父母那里继承得来的房产,其中有一半作为刘女士的遗产进行分割分配。

而考虑到李先生对妻子承担了主要的抚养义务,刘先生则可以多分,继承其遗产的28%份额,剩下的份额分别由岳父母和子女三人继承。

拿到判决书以后,李先生非常痛苦,他没想到自己竟然没能守住爱人,也没能守住父母的遗产。

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此次事件以后,他直接立下遗嘱,指定自己的孩子在未来继承自己的所有遗产,指定亲妹妹为孩子的监护人,若是自己发生意外,妹妹会在孩子成人之前代替自己守护这个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