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岁幼童攀爬堆放在8楼与9楼之间楼道中的杂物盒,从杂物盒上方的窗台爬出坠楼。事发后,幼童家人在悲痛之余,将物业公司以及杂物堆放人起诉至法院。近日,马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儿童攀爬楼道杂物出事

2023年5月,刘某到住宅楼楼顶收被子,将2周岁的孙子小力留在家中。刘某听到楼下有人喊有小孩坠楼后返家,但小力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在该栋楼8楼与9楼之间的楼道窗户下面堆放的杂物上发现足迹,与小力所穿鞋子足迹一致,在窗台上面也发现了攀爬痕迹,同时调取的监控视频印证了当日小力从楼道窗户爬出坠楼的事实。

小力父母认为,业主王某在楼道堆放纸盒、童车、轮胎、电子秤等杂物,导致小力攀爬坠亡;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高层窗台高度、窗户设计不合理,缺失防盗、防坠设施,都应承担责任。

小力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堆放杂物的业主王某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起诉至含山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物业公司和杂物堆放人均有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是2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危险缺乏认知能力,其生活与安全完全依赖看管人的照顾。其奶奶刘某作为看管人,在明知小力具有独自开门能力的情况下,外出时未将家门反锁,导致受害人脱离看护独自开门外出,继而引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责任。

业主王某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将家中杂物堆放在楼道窗口边,为受害人攀爬上窗户并坠楼创造了条件,具有过错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止王某堆放杂物的行为,也未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或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诉讼,仅在物业微信群里要求业主自行清除,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有效的管理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方,该楼8楼与9楼之间的楼道窗户距离楼道平台高度约98厘米,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米的规定,符合设计规范。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小力奶奶刘某作为看管人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堆放杂物的业主王某分别承担15%的责任,各赔偿15.2万元。

二审:物业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马鞍山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已全面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王某堆放物品并非垃圾,物业公司无权处分。

马鞍山中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和监控视频足以说明小力坠亡与王某在楼道内堆放杂物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楼梯通道属于小区公共区域,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业主王某堆放杂物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排查和制止,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与受害人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据此,马鞍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