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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借款,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借款人可否向出借人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利息?

一起来看看下面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9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李某多次从张某处借款共计115000元,每笔借款双方均约定按照日息2分或3分的标准,由李某向张某支付利息。截至2022年2月,李某向张某支付利息共计835800元。李某主张张某返还的款项701614元,系扣减借款利息19186元(以借款本金1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即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13个月)扣减借款本金115000元而得出的金额。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应向李某返还其多支付的利息。

【法院审理】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据此,张某收取超出上述规定的利息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故,李某诉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01614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作为生活中常见的融资方式,借贷双方可以平等自愿的协商确定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但实践中,出借人出借资金以牟取高额利息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对高利放贷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借贷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也对利息的上限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LPR的四倍,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此规定的限额,超过的部分利息约定无效。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约定借款利息为日息2分、3分,11万余元的借款一年的时间产生利息80余万元,严重超出了法律保护上限部分的利息,超过的部分可以抵扣借款本金,抵扣本金后仍然超过的部分,出借人收取该部分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借款人可以主张出借人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供稿:张蔷 审核:胡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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