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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众筹募集的钱款已用于治疗,能否抵扣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蓉法说法」今日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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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网络众筹捐款

作为一种常见的互联网公益模式

已成为部分老百姓

大病求助的重要渠道

如果被侵权人

众筹募集的钱款已用于治疗

侵权人是否就能少赔偿点?

本期『蓉法说法』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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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明、王某某、梁某铭、李某

系4名在外省务工的工友

相约一同驾车返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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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途中

由梁某铭、李某轮流驾车

但由于李某疲劳驾驶

不幸在高速上出了事故

车上四人均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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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

由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

王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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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

王某某通过“水滴筹”

获得的慈善捐款

向医院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他也将李某诉至大邑法院

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

在双方的诉讼中,对于被侵权人王某某通过“水滴筹”获得的捐款应否从赔偿金额中扣除这一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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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李某与车上其他人员之间属于善意同乘关系,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综合在案证据,确定侵权人李某赔偿被侵权人王某某总损失金额的90%;“水滴筹”的慈善捐款系爱心人士为抢救受害人的善举,不能因此而减轻或抵销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某50万余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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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不应该的。

本案是一起网络捐款与侵权人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处理该类案件的核心要义在于理清社交众筹平台募得的捐款与侵权赔偿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水滴筹”获得的捐助,不应从侵权损害赔偿中扣除。

公益筹款的初衷是为了对被侵权人进行帮扶资助,而不是为了袒护有过错的侵权人。本案中,社交众筹平台中捐款人与被侵权人之间达成合意,赠与行为成立并生效,双方之间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属于合同之债,而社交众筹平台的捐款行为并非法定减免责情形,该笔款项无须在赔偿总额中进行扣除。

本案判决遏制了侵权人以社会第三人的资助替代其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维护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引领互帮互助、团结有爱、无私奉献的良好社会风气,弘扬了扶危济困的社会传统美德。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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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8期>

供稿丨大邑法院 中院民一庭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陈 睿

三审丨周力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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