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中陈律师为大家介绍了追讨工程欠款的两种常见方式,调解和诉讼。但实务中,上述两种途径常常因为诉讼周期持续期限过长、多轮讨论无果原地打转、证据收集不足导致判决结果当事人不满、法院判决下来之后遇到老赖执行难等多种情形,造成当事人对追款的信心受到重大打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也在逐渐滋生出新的追讨欠款方式,这些新的追讨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的时候会让事情快速得到推进,立马拿到工程欠款,另一方面,背后一些隐形的法律风险却被放大,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损失。
接下来,陈律师就书接上文,继续为大家讲述追讨欠款的方式及应当注意的情形。
一、寻求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追债公司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
部分被欠款人通过这种方式,追回了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欠款,但也有的不仅没有追回工程欠款,反而因追债公司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牢狱之灾。因此,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
如果追债公司的行为情节把握不准,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那么则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若追债公司行为构成了犯罪,那么被欠款人作为追债公司的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则是主谋,也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主犯还要从重处罚。陈律师认为,这样会使得自己得不偿失,着实不是一个好的追债手段。
面临可恶的老赖,我们应该调转枪头,将重点放在合法途径上,不良资产的追索、老赖们的资金调研、通过合法途径对老赖的限制、推进欠款执行都是正常合法的律师业务之一,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选择。轻易不要踏入追债公司背后的灰色深渊。
四、支付令
支付令这个词大家生活中很难接触,都会感到陌生,陈律师在这里为大家好好解释一下。
在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都会选择到人民法院起诉,一般的民事诉讼都要经历立案、开庭、裁判等环节,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较大。而有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可以不经过开庭,就能迅速得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那就是支付令。支付令的一大特点就是快!这成为目前无争议债权执行的一个热门方法。
因制作支付令无需经过诉讼程序,故其适用有严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支付令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的执行程序,往往需要经历以下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异议、清偿。上述每一个步骤,都有对应的程序和要求。还有如下诸多限制:
1、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2、请求给付的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4、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也无对待给付义务。
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能够送达。
6、向债务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当然了,采用此种方式追回欠款,对于个人来说,是非常麻烦的,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需要专业律师的协助,这就体现到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价值了。有了律师的协助,可以最大程度的解放当事人的时间经历,尤其对于施工方的各位大老板,现金快速回流,宝贵的时间用于拓展业务,一举两得。
综上所述,其实施工企业被拖欠欠款,本身就承受了较大资金压力,因此,在追回欠款的过程中要选择采取最低成本的方式来维权。陈律师推荐您,委托律师协商解决,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公证或者聘请专业律师做建筑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对欠款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律师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企业的清欠成本,可在律师指导下采取免费发律师函律师参与调解和政府投诉、诉讼仲裁风险代理等综合手段来解决问题;三是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欠款诉讼需要交纳法院诉讼费、律师费、办案交通费等费用,如果选择一个适当的诉讼请求可以降低法院收费比例而且能妥善解决问题。
对于律师费用可以采取“败诉不付或少付费、胜诉再付费”的方式,即一般风险代理(先付基础费、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后期费用)、全风险代理(先付办案交通费,胜诉后再付较大数额后期费用)。但无论哪种方式,总之,对于工程欠款这个老大难问题建筑企业一定要树立法律意识,在律师帮助下首先尽可能互谅互让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一定要把控好时间,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面临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欢迎咨询、求助陈律师,陈律师将拼尽一切捍卫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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