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求职者简历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到底是在猎头公司还是在招聘单位?近日,上海二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猎头公司推荐的求职者在工作一周后被发现简历造假,一场服务费之争悄然打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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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东方IC

工作一周被发现简历造假

2021年,猎头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委托猎头公司招聘中高级人才一名,服务费为该人才税前年薪的20%,若科技公司隐瞒入职情况,则该人才的年薪视为50万元。

此后,猎头公司向科技公司发送了多位候选人的推荐报告,科技公司经面试后,选定徐某并通知其入职。入职当日,徐某所带资料不全,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但科技公司为徐某缴纳了当月的社保。然而,徐某未在一周内补齐材料,让科技公司产生了怀疑。经核查,才发现徐某简历中填写的工作经历、薪酬情况均为造假,科技公司于是拒绝与其签署劳动合同

猎头公司诉请支付服务费

猎头公司以科技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按照50万元的20%支付服务费,即10万元。科技公司则认为,猎头公司违反如实报告的合同义务,提供了虚假的人才信息,导致本次招聘失败,因此无需承担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即便科技公司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猎头公司推荐的徐某已经到科技公司报到,且公司为其缴纳了当月的社保,可见徐某符合相关工作岗位的要求。换句话说,猎头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反而科技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还在没有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为其缴纳社保,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于是判令科技公司支付猎头公司服务费10万元。

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猎头公司应尽基础调查义务

审理中,猎头公司表示,其经手的简历数量繁多,不可能一一核实,一般默认候选人所填简历的真实性。对于徐某的简历信息,未与其本人或其曾任职的公司核实。

根据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介人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提供虚假情况。猎头公司对候选人简历中的重要信息,如教育背景、任职经历、薪资水平等负有调查义务,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本案中,猎头公司未尽基础调查义务,存在过错,若其获得全额服务费,双方利益恐有失衡。

最终,在上海二中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科技公司支付猎头公司5万元。

通讯员 李麦颀 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陈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