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怎么也没有想到,4年前,他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办理了一份“助贷”,在他认为“贷款”尚未逾期的情况下,他的亲戚、朋友、同事甚至村支部,都陆续接到了催收电话。

据姚某讲述,在“维权”过程中,他通过人保财险内部员工提供的电脑,意外发现他手机通讯录里的全部联系人、部分通话记录、微信好友信息及聊天记录等,被偷拍并存储于人保财险的百度网盘里。证据显示,该网盘储存的此类信息不止针对姚某一人。2018年-2023年期间在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办理助贷业务的大批客户的个人信息,均储存于这个网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事人姚某的保险单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这起“人保偷拍门”案经媒体披露后引发广泛关注。人保财险官网专门刊文表示,对该事件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立即开展全面深入核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显示,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中山刑警队已对这起“人保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但警方同时称,本案证据来源合法性有待商榷,故导致案件侦办迟迟没有结果。

4月8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人保财险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及桥西分局刑警大队中山刑警队,两单位均未直接介绍本案调查进展。那么,该如何看待人保员工“自曝家丑”提供的这些证据?对此,红星新闻连线多名法学专家进行探讨。

当事人:

病后才知所买保险是“助贷”

提出退保,却被“催收”电话骚扰

2020年1月8日,姚某在人保财险买了一份“保险”。次年2月初,他生了一场大病。出院后,他想起这份“保险”。

人保客服告诉姚某,他购买的是一份“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不能报销大病。还款明细显示,姚某在河北银行的15万元贷款分36期偿还,每月一期,每期还款6943.2元,其中,本金3776.4元逐月递增、利息831.3元逐月递减,保费每月2335.5元不变。

据媒体此前报道,姚某办理的其实是一种“助贷险”,即姚某通过人保购买了一份保险,由此获得了人保合作银行的一笔贷款。借款人在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之外,每月还要支付一笔固定的保险费。这个保险费保的是借款人的信用,如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保险公司将向银行进行赔付,然后再向姚某追偿。

在一次沟通中,姚某感觉被骗,提出退保。“但人保客服提醒我,说必须在当天下午2点之前,存6943元到卡里。”姚某称,他的确对这份“保证保险”不知情,为此与人保方面进行长时间沟通、协商。之后,各种“催收”电话就冒了出来。

“我母亲被催收电话恐吓后住院,我的亲戚、朋友、同事,甚至村支部也陆续接到催收电话,一些朋友怪我在贷款时留下他们的电话,导致被催收人员辱骂。”姚某称,对此,他十分愤怒,也对这些关系人的电话被泄露感到疑惑。在与人保反复交涉过程中,他通过人保内部员工发现,原来自己手机通讯录里的全部联系人、部分通话记录、微信好友及聊天记录等,被偷拍并存储于人保的百度网盘里。

姚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人保账号名为“PICC助贷”的百度网盘里,2018年-2023年分别建有文件夹,每个年份里又按照1月-12月共12个文件夹。姚某的信息,储存在“2020年、1月、王某晗、姚某”的四级文档里。

就姚某的举报,原河北银保监局作出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称人保财险确实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但该局认为,未发现人保财险存在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给姚某的告知书

对“偷拍”悬疑,人保财险方面解释,姚某手机内通讯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信息,均系办理业务时姚某自行提供的,属于业务“过系统”,公司不存在盗录窃取等行为。

但姚某本人称,他当时以为工作人员只是查看手机的“动态码”,不知道他们会偷拍手机中的私密信息。

警方立案侦查

但认为证据合法性“有待商榷”

受案回执显示,2024年1月22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中山刑警队对这起姚某报称的“人保公司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立案侦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受案回执

姚某称,他多次通过石家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询问本案调查进展,据石家庄市公安局新近回复,本案的侦查目前未有进展。

石家庄市公安局于3月19日的一份回复称,该案件已在1月22日立案侦查,“而且相关调取百度网盘的手续我中队又于3月16日报请至我分局网安大队,目前我分局网安大队已经逐级上报积极沟通上级部门……”中队于2月25日、26日就已经对人保公司涉及保管及使用百度网盘的人员进行询问,其员工供述该百度网盘确实存在,该网盘就是为了留存客户信息、如果客户逾期后便于追偿诉讼使用,且该网盘仅限公司内部员工使用。

回复中还称,中队对姚某本人进行了再次询问。姚某称,1月22日,他到中队报案提交的证据视频不是姚某所指的好心人提供,视频的拍摄者系姚某本人,是姚某在勾结人保公司内部员工后,由该员工将其他员工使用的个人电脑交个姚某,并告知姚某该电脑登录百度网盘时不需要登录密码直接登录,然后由姚某本人进行的拍摄。由于姚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与报案时陈述事实不符,且该证据的来源问题是否合法有待商榷,故导致该案件侦办迟迟未有结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警方回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对媒体披露的该事件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组,立即开展全面深入核查,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明勇认为,人保财险石家庄分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获取包括通信内容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这与他获取信息的理由和将来用途无关。而偷拍通讯录和通信内容,则是典型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朱明勇认为,保险公司未经授权向姚某通讯录内的亲属、村干部等与姚某贷款毫无关系的人员进行电话催收,则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员工“自曝家丑”的证据合法吗?

法学院教授:不是非法证据

姚某的报案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姚某获取的人保公司偷拍个人信息的证据,不是非法证据。“本案取证不属于非法取证。如果他是翻进围墙,秘密潜入办公室,偷开电脑,才算非法取证。而且就算是非法取证,也只是在民事上存在排除情形,刑事上没有排除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也强调,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为了遏制公安机关非法取证。“其他当事人、被害人,哪怕是偷盗取得的证据,该证据依然是有效的、可以使用的。”在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偷拍方式获取和保存公民个人信息,这个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所以姚某获取保险公司非法获取的信息提交给公安机关,其行为不是违法犯罪。

朱明勇也认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公安司法机关调取或使用证据要合法。公民提供的证据,对公安机关来讲,它首先是一个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基于这个线索展开侦查,获取新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而不能够以公民个人取证、来源不合法,而停止刑事案件的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无论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合法,均不影响公安机关履行侦查义务。”

姚某告诉红星新闻,如果没有人保公司内部员工的协助,他无法获得那么多“证据”。这名员工为男性,目前“身份已经暴露”。姚某否认与这名员工有任何“勾结”行为。那么,如何看待该员工“自曝家丑”的行为呢?

对此,陈永生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保险公司在给客户办业务时,偷拍他人手机通讯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人保内部员工可以直接举报这一犯罪事实,也可以通过他人举报。本案中,该员工将这一情况告诉姚某给其报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陈永生说。

朱明勇也认为,人保内部人员将本单位涉嫌违法犯罪的网盘信息透露给姚某,本质上是“大义灭亲”,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都有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故人保员工的行为不但不应被苛责,反而应当予以褒奖。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编辑 张莉 责编 邓旆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