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不少红人通过内容的输出吸引粉丝从而获取流量;不少粉丝在观看直播的同时,往往会通过刷礼物的方式对于自己钟爱的主播进行打赏;但在打赏的同时往往也极易产生纠纷,今天我们就通过案例分析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案情简介
李某诉称:原告与韩某系夫妻关系。管某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抖音平台的主播。2020年3月始,韩某在婚内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抖音平台充值现金,并通过赠送虚拟礼物的形式,擅自赠送管某钱款。管某与韩某私下频繁聊天,保持暖昧关系,并主动提出要求韩某为其在抖音平台上刷礼物,韩某陆续通过抖音平台赠送管某约13万元的巨额款项,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且该赠与行为明显不属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开支,不仅对子女养育及家庭正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更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原告的财产处分权及合法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韩某赠与管某及微播公司141 512. 5元的行为无效;判令管某及被告公司连带返还原告141 51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管某辩称:韩某向管某的“打赏”属于韩某基于短视频平台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形成的消费行为,在韩某“打赏”行为产生的同时,管某亦提供了直播表演服务,因此,整个“打赏”行为体现了即时、双务、对价性,是韩某正常的精神愉悦消费行为,不是给管某的个人赠与行为。且韩某与管某间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行为,韩某也并未向管某私下转账,并未侵害原告的任何财产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争议焦点为:1.韩某与管某之间的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2.韩某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是否无效;3.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管某系游戏主播,韩某观看管某提供的游戏直播服务。韩某花费某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因此韩某花费虚拟货币打赏管某的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李某主张韩某超出日常生活必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韩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是否超出日常生活必要不能累积评价,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除物质需求外,正当途径的娱乐活动追求的精神愉悦也属于日常生活的部分,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出家事代理的范畴。同时,李某主张韩某和管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李某要求管某返还相关款项的诉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韩某在平台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后,观看主播的播报表演,花费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管某的同时也享受到了精神利益,该打赏行为属于一种非强制性对价支付,明显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的基本特征,而是基于其与平台间履行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另,对于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主播的性质,2021年2月9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5条[5]及第10条[6]的相关规定也可以看出,监管部门亦倾向于认定网络直播打赏属于消费行为。
结语
实施打赏行为时千万要保持冷静,一旦冲动消费后再想将钱要回,实则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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