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通过成功调解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同时化解三案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3年4月的一天,某公司组织活动。为图方便,胡某自驾前往,还搭乘了同事李某等4人。回程途中,胡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未靠右侧通行,驶入对向车道,又超速行驶,与对向直行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等2人死亡,胡某等3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3年8月,胡某主动投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两位死者家属先后将胡某及该公司诉至临湘法院。

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两次开庭审理,案件争议点主要集中在被告胡某和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划分上,在胡某看来,自己是好意搭乘,属于私车公用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损失应该由公司承担。但该公司认为,公司统一安排大巴车出行,胡某擅自驾车违反了公司制度,不属于职务行为。面对僵持不下的多方当事人,法官为防止“一案结多案生”,还是决定再行调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否则这两起民事案件难以案结事了,原告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工伤认定,涉胡某的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也难以服判息诉。

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一方面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向其释明了民法典中关于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也向胡某释法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和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同时从公司与员工和谐关系和公司长远发展角度出发劝说,告知因公司明知但未禁止胡某“私车公用”,胡某驾车搭乘同事属于职务行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经过承办法官八次倾力、耐心调解后,原告方同意降低诉讼请求的数额,被告方也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由胡某赔偿死者家属共计40万元,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03万元。

之后,两死者家属放弃了工伤赔偿。因胡某支付全部赔偿款,死者家属均对胡某表示谅解。2024年3月底,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胡某表示服判息诉。

是简单结案,还是实质性解纷?长期以来,临湘法院树牢“如我在诉”意识,通过“结”一案“了”多案实质化解矛盾,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当事人诉累,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通讯员:孙百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