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无锡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2023年度无锡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无锡中院副院长杨志钢、中院行政庭庭长王作化出席发布会,中院宣传处处长李思红主持。现代快报、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无锡新闻频率和网易新闻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2023年,无锡法院在市委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关心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三个“做实”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强化能动司法理念,加快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现代化,为无锡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行政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全市两级法院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868件,同比上升1.41%。其中,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56件(含58件行政赔偿案件),同比上升11.55%;新收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50件(含26件行政赔偿案件),同比下降6.94%;新收请示案件18件,同比上升80%;新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55件,同比下降3.24%;新收其他案件89件。(见图表1)

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2915件,同比上升2.57%。其中,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87件(含58件行政赔偿案件),同比上升14.71%;审结二审行政诉讼案件554件(含20件行政赔偿案件),同比下降9.92%;审结请示案件18件,同比上升80%;审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967件,同比下降1.23%;审结其他案件89件。(见图表2)

(二)裁判情况

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46件,占34.65%;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54件,占4.20%;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30件,占2.33%;判决赔偿19件,占1.48%;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17件,占1.32%;判决变更行政行为9件,占0.70%;裁定不予立案201件,占15.62%;裁定驳回原告起诉190件,占14.76%;裁定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295件,占22.92%;裁定移送20件,占1.55%;调解4件,占0.31%;被上级法院提级管辖1件,占0.08%;终结1件,占0.08%。

审结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或者裁定维持512件,占92.42%;裁定准予撤回上诉27件,占4.87%;改判4件,占0.72%;发回重审4件,占0.72%;调解4件,占0.72%;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受理2件,占0.36%;撤销原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1件,占0.18%。

审结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准予执行724件,占74.72%;撤回申请207件,占21.41%;裁定不予受理7件,占0.72%;裁定不准予执行7件,占0.72%;终结22件,占2.28%。

(三)案件特点

1.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数量保持高位运行。全市两级法院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868件,审结2915件。其中,一审新收1256件,同比上升11.55%;结案1287件,同比上升14.71%。

2.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各区域收案数量不均衡。新收非诉案件955件,同比下降3.24%。审结非诉案件967件,同比下降1.23%。各基层法院非诉案件收案数量依次为:梁溪法院294件,宜兴法院268件,滨湖法院141件,江阴法院135件,惠山法院60件,锡山法院31件,新吴法院26件。

3.涉诉执法领域涵盖面广且分布较为集中。城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自然资源仍然是行政诉讼主要涉及的执法领域。本年度,一审新收城建类293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类241件,公安类160件,自然资源类77件,案件数量较往年呈现增长趋势。工商、环保、税务、教育、卫生、质量监督、金融、商标、司法行政、交通、水利、农业、民政等执法领域均出现了少量行政诉讼。

4.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基本稳定。按照行政行为分类,本年度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256件,其中,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处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强制、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的数量明显较多。具体为,行政确认案件220件,行政复议案件170件,行政处罚案件145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28件,行政强制执行案件100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91件,行政赔偿案件58件,行政补偿案件47件,行政协议案件42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案件30件,行政登记案件27件,行政处理案件19件,行政许可案件10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4件,行政给付案件1件,行政允诺案件1件,行政批复案件1件,行政征缴案件1件,其他行政行为案件161件。(见图表3)

5.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数和败诉率小幅上升。本年度,一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数为129件,败诉率为10.02%。败诉案件数同比上升27.72%,败诉率较上年度9%亦有所上升。(见图表4)

6.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成效凸显。全市法院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经过协调原告主动撤诉结案251件,同比上升20.67%。一审服判息诉率50.37%,较去年上升9.99个百分点。人民群众在行政诉讼中的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行政审判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

(一)聚力服务发展大局,能动司法彰显新担当

1.积极争取市人大监督和支持。市中院主动向市人大汇报行政审判工作,争取支持,配合出台《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决定》,为江苏省地方人大首个此类决定,为推动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多元化解行政争议、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应诉等十项工作提供立法支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

2.护航城市更新工作。成立全市首家专门化巡回审判工作站——梁溪科技城城市更新巡回审判(调解)工作站,滨湖法院出台专门指导意见,为梁溪科技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江阴法院探索开展以“司法提前介入”+“略式审理程序”+“衔接强制执行”为主要内容的“征补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工作,将征补协议履约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消除在诉前。市中院定期编发《城市更新工作专报》,及时梳理工作进展,跟踪最新政策形势。全市法院妥善处理涉及梁溪科技城、老旧小区改造、重点项目建设等城建领域行政案件400余件,涉及拆迁房屋和腾退土地120余万平方米,为城市更新、产业升级释放空间。

3.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聚焦市场监管领域恶意投诉举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挤占行政和司法资源问题,市中院组织开展专项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向行政机关发送专题司法建议。同时,注重推动调研成果转化运用,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相关文件对此类问题予以规制,为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司法智慧。一起支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的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被评为“全省法院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二)全力实质化解争议,为民司法展现新作为

1.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推动成立锡山区、惠山区和滨湖区3家涉诉行政争议化解中心,邀请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律师等担任调解员,整合各方调解资源,统筹开展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和协调。目前,共接受委托调解40件,已有10件经调解后撤诉。梁溪法院与梁溪检察院对接,建立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法检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法检合力,推动争议实质化解工作走深走实。

2.建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健全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协作配合机制,保障困难群众依法有效行使诉讼权利。滨湖法院与滨湖司法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规定》,建立法律援助互报、共检机制,帮助提升行政相对人诉讼能力。江阴法院、滨湖法院在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等行政案件中引导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及时申请法律援助,并与司法局对接,实现法律援助三大诉讼全覆盖。

3.深化“1+2+N”跨区域协作机制。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法院牵头,属地法院、属地行政机关横向联动,调解组织多元参与,共促争议协同化解。在2022年《跨区域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滨湖法院联合锡山法院、锡山司法局签署《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区域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合作的框架协议》,并依托该模式顺利化解一起标的额超过2.8亿元的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实现城市更新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双赢多赢共赢。该案入选“江苏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江苏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三)着力深化府院联动,诉源治理取得新成效

1.进一步提升府院联动协作水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召开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审判府院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有效衔接,在依法审查和定纷止争上形成合力。建立重大行政争议常态化沟通会商机制,在重点领域特别是征收拆迁领域提前介入,定期参加属地政府召开的征收拆迁工作例会,就征收、补偿政策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风险评估、纠纷化解等提出意见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2.发挥年报专报和司法建议制度功能。本年度,全市两级法院共发布行政审判年报4份,发送司法建议4份,推动行政机关针对起诉超期、行政行为不当等情形健全和落实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制度。宜兴法院根据国土资源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针对性调研,向宜兴市政府报送《关于建议调整“裁执分离”机制实施主体的请示报告》,助推非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

3.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效果。落实《关于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问题的意见》,探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执法人员庭审观摩+行政审判人员庭后讲评”的三位一体模式,定期向市委依法治市办通报出庭应诉情况,推动完善出庭应诉考核机制,促进提升出庭应诉工作实效。本年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升至95.29%。部分负责人在庭审中就实质化解争议发表意见,实现“出庭、出声、出效果”。(见图表5)

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败诉情况

1.基本情况。本年度,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败诉129件,败诉率为10.02%,较去年9%有所上升。败诉案件数量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575件)中占比为22.43%,与去年19.02%相比亦有上升。

2.市(县)、区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各市(县)、区行政机关中,江阴市败诉案件数量较多,达38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29.46%。梁溪区败诉21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6.28%。惠山区败诉18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3.95%。新吴区败诉14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0.85%。其他各区域的败诉案件相对较少。(见图表6)

3.败诉案件所涉行政机关级别情况。败诉行政机关级别情况与往年基本相同,呈现出“金字塔”型分布。本年度,全市乡镇政府(含街道办)败诉94件,占败诉总数的78.33%。县级政府败诉4件,县级政府部门败诉21件,合计25件,占败诉总数的20.83%;市级政府工作部门败诉1件,占败诉总数的0.83%。(见图表7)

4.败诉案件所涉执法领域情况。征地拆迁领域仍然是败诉风险最高的执法领域,集中了本年度70%以上的败诉案件,被诉行为类型主要为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并且衍生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赔偿等其他关联诉讼。此外,败诉案件还涉及城建、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税务、自然资源等执法领域。

(二)败诉成因分析

1.程序意识有待进一步强化。程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与往年相比,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而败诉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多达41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31.78%,反映出目前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在征收拆迁领域,违反法定征收程序,未批先征、未征先占、先占后补、违法强拆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如某街道办在未与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责交土地决定书》尚未超出复议诉讼期限的情况下,即强制拆除了11处房屋,导致11起案件败诉。二是违反期限规定超期履职。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在11件败诉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有4件系超期答复被判决败诉。

2.举证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应当收集和固定相应证据,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举证。本年度,因证据问题导致败诉的案件共27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20.93%,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征收、行政处理、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执法领域。主要表现为:一是证据收集不到位。例如,处罚违建时未提供案涉房屋建造时间等关键证据,导致处罚的主要证据不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未提供经审查可能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证据,径行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二是逾期举证。有的行政机关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被认定为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3.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法律未授权或者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必然引发败诉。本年度,因违反“职权法定”原则引发的败诉案件为21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6.28%。主要表现为:一是履职意识不强。在违法建筑、征收拆迁、信息公开等领域,有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者未完全履职,构成行政不作为。二是执法缺乏依据。此类案件多由解危行为引发,败诉机关基本为乡镇政府(含街道办)。如某街道办在解危过程中未按照《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工作,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或者实施解危,导致3起案件败诉。

4.行政赔偿有待进一步规范。本年度,全市法院审结行政赔偿案件58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38件,占赔偿案件总数的65.52%,占败诉案件总数的29.46%。主要表现为:一是未作出赔偿决定。在前期行政行为已被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的情况下,部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赔偿申请不回复,或者未及时作出赔偿决定,造成多起诉讼、多次败诉。二是赔偿方式或者标准不当。部分行政机关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赔偿方式不明确、赔偿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遗漏赔偿项目等被判决败诉。

四、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十四五”规划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专章部署,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

(一)进一步加强基层政府法治建设

法治是治国理政之基本方略,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近几年乡镇政府、街道办败诉案件占比居高不下,纵深推进基层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成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关键。一是要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既要进一步整合基层执法队伍,提升基层治理效能,也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力求人员编制与职权下放同步落实到位。二是要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针对一线执法人员、分管法治领导开展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征地拆迁等主要执法领域的专题培训,增强基层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升基层执法人员证据采集、法律适用以及纠纷化解等综合能力。三是要加强对基层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和质效评议,对行政争议多发、败诉率高发地区,及时摆明问题、提出对策、督促落实,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基层落地落细。

(二)进一步提升征拆领域治理能力

聚焦城建拆违、征地拆迁等重点领域,注重提升法治意识和治理能力,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作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或者不利的行政决定,应当告知事实依据和理由,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在征地拆迁领域,严格对照《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等具体法律法规,明确流程节点,确保步骤不少、期限不超。二是要重视举证、答辩等应诉工作。强化收集证据的意识,注重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严守举证期限的规定,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到位、超期举证等原因导致败诉。三是要加大征拆纠纷实质化解力度。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应当坚持“有征收必有补偿”“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环境和条件”等原则,依法足额给予安置补偿,维护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三)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源头治理

按照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思路,进一步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前端化解和源头预防用力。一是要健全行政行为自我纠正机制。构建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消除行政机关“不愿纠、不敢纠”的问责顾虑。依法改变或者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补偿赔偿当事人的合理损失,推动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消除在前端。二是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配合,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主动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降低行政复议后的起诉率和败诉率。三是要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质化运作,完善诉调衔接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途径、多方式、高效率、低成本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渠道,最大限度把纠纷化解在诉前、解决在基层。

来源:无锡中院行政庭

编辑:赵伟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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