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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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这9种情况下,股东或出资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一文中讲到,可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9种情形,那么需要哪些证据才能证明符合这些情况,从而予以追加呢?
为规范办理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提高审查质效,统一裁决尺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对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一、追加当事人异议案件的受理
执行法院受理申请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股东、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部门作出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裁定或者财产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据。
二、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的证明材料
申请追加营利法人、有限合伙企业及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限合伙人、原股东等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企业公示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等,以及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银行凭证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初步证明该股东、有限合伙人等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证据。
三、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证明材料
申请执行人主张该营利法人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应当提供该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将注册资本抽回的初步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认定: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四、申请启动司法审计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等,要求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可向执行实施部门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审计。
五、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证明标准
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当由被执行人公司提供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每一年度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实施部门申请调取被执行人公司及股东银行账户流水等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证据。
六、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情形的追加
“未经依法清算”还包括公司清算存在未公告或未通知已知债权人等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情形,或虽然启动清算程序但清算报告虚假的。
七、注册资本实缴制下追加未缴出资的股东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被执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缴纳出资而股东未实缴的,申请执行人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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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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