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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施工动火操作不慎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既有建筑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都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提出了明确的安全要求,但仍有部分施工单位心存侥幸心理,违规开展作业。4月9日,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外通报,该支队查处了一起施工单位未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而进行施工的违法案件。

3月25日,在怀柔区北大街一处酒店装修改造现场,消防救援人员会同属地开展检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主动出具了当日开具的动火证和明火作业人员的特种行业操作许可证,展示了企安安报备手续,现场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方面也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规范管理。当检查人员查阅施工单位动火作业方案时,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搪塞。经消防监督员与属地街道人员再三询问,施工负责人表示因自己一直在施工现场看守,也知道应该开动火证、企安安报备、现场看护等,但没有制定动火作业方案。

“《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李阳介绍,“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的目的,不是让现场负责人一个人知道,也不是为了应付检查,而是为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制定的一套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所有施工人员都应当清楚并严格遵守。”

依据《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施工单位进行立案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表示接受处罚,并将迅速制定动火作业方案,确保依法依规施工。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