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小贷公司,监管部门将重点监管,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或者有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文丨张戎出品丨热浪财经
近几年,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日趋严格,各地出台小贷公司管理、评级办法。随着大批空壳、违规小贷被出清,各地对存量小贷的监管也更加严格。
近日,我们发现福建地方金融管理局发布的《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也设定了上限要求。
《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中就包括单笔贷款年化综合费率超过24%。
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将重点监管,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或者有序退出小额贷款行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定价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过去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规定中,不管是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还是各地方金融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大多只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关于定价,多以“合理确定利率”或者“按照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规定。接近监管的人士向「热浪财经」表示,此次福建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的相关政策通知,目前来说其他地区暂时暂时不会跟进。
关于小贷公司利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曾有过批复。肯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但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意味着,这些机构不受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最高上限的限制。
这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价更加灵活。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服务意愿,增加金融供给;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违法发放高利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
随着监管趋严,各地也意识到问题存在,一方面引导机构降低利率,一方面打击违规机构。
实际上,在福建地方金融管理局之前,已经有地方金融将小贷公司利率写在小贷公司管理办法中了。
江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修订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年化利率上限不得超过24%。处于重点监管状态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年化利率不得超过18%。
可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下调已是趋势,或许未来各地监管都会在小贷公司定价上做出明确规定,这也有利于小贷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更加合理、透明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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