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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日

为了引起世界各国

对卫生问题的重视,

并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

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

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联合国将每年的4月7日

定为“世界卫生日”

今年我国确立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卫生健康领域重点法规有哪些?

专门的疫苗管理法你了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在卫生健康方面

有哪些规定呢?

一起来涨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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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卫生日

世界卫生日的由来

1948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世界卫生组织,并决定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世界卫生日。

我国宣传主题

中国今年的宣传主题为

“人人享健康 共同促健康”

世界卫生日它不仅是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的一次盛大集会,更是对每一位公民健康权益的深情呼唤。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我们不仅要关注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问题,更要认识到法律在维护健康权益、构建健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公共卫生法律法规

我国的公共卫生立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公共卫生法律保障框架。其中综合性立法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

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本法”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是我国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自202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民“健康权”首次入法

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在法律层面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以法律的形式激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健康权。

《卫健法》第四条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医疗告知出现新变化

《卫健法》在医疗告知方面有诸多新变化:明确对“医疗费用”的告知;增加“及时”的要求;“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告知方式更灵活等。

《卫健法》第三十二条明确,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重保护个人健康信息

对患者来说,个人病案中包含大量私密信息,具有不可公开性,《卫健法》从立法层面予以特别保护。

《卫健法》第九十二条明确,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中国是唯一出台专门《疫苗管理法》的国家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出台专门《疫苗管理法》的国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要求,使疫苗相关企业与机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免疫规划制

《疫苗管理法》规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上市许可人制

《疫苗管理法》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所谓疫苗全生命周期,指的是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等全过程。

反应补偿制

《疫苗管理法》规定,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范围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卫生健康法规

人的健康权受保护

?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必须赔偿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器官捐献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

知情同意权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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