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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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某镇的街道上经营麻将馆,李某经常在张先生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后李某因打麻将急需用钱遂向张先生借钱,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以及现金的方式借钱给李某,李某还款则通过微信或现场扫码支付。
日积月累,李某已经欠张先生8万余元,张先生给李某发送微信要钱,李某在微信回复“我知道”后,便一直没有下文。
张先生索要欠款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民合法的民事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
赌博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本案中张先生明知李某借钱用于赌博,却利用开麻将馆之便为其提供赌资,变相为其赌博提供了条件,延长赌博时间,任由赌博行为的发生,有违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张先生出借赌资的行为违法,提供资金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属于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不但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还将涉及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张先生这下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法律保护。非法行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赌博系非法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先生利用其开麻将馆之便,明知李某借钱用作赌博,仍提供借款,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与李某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出借行为应属于无效,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会被拘留和罚款。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或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还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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