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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和人吵架情绪上头,朝着对方脸上就是一拳,谁知这一拳竟直接把对方打死了,打人者表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被判12年,那么法院量刑是否合理呢?

在内蒙古通辽23岁的乔姓小伙子与父亲和朋友一起去购买代步工具。在到达车辆市场后,乔某因为琐事与50岁的董某发生了口角。

双方在争执过程中,董某先动起了手,猝不及防的一拳打在董某的脸上。

23岁的乔某可不是一般人,乔某自小就对武术有着浓厚的兴趣。家人为了培养他把他送进专门的机构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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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凭借自身的天赋和后天的努力获得了大大小小的冠军,是当地小有名气的高手,目前也通过自身优秀的表现和过硬的专业知识获得了体育学院教师的职位。

身为冠军的他面对董某的殴打自然是临危不惧,他把父亲和朋友护在身后,一拳打在了董某的头上。这“冠军”的一拳自然是威力不小。

董某顿时就被打倒在地、不省人事。

被送到医院的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是钝性外力造成的颅内损伤。也就是说董某是被乔某的一记重拳打死的。

案件的经过已经清晰明了,经法院审判。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某12年有期徒刑,附带向董某的家属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以案释法】

一般人头部挨了一拳之后可能是头晕眼花,但是被这拳击冠军打了一拳之后真就有可能丢掉性命了,那么对于乔某的判决为故意伤害罪是否合适,量刑上是否过重呢?

本案中乔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完整,乔某的确成立故意伤害罪。在董某的家属看来:

乔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他十分熟悉人体的构造在明知有可能造成董某的死亡时,仍然不计后果的用拳头殴打董某的头部,并将其打死,其次杀害一条人命,21万元的赔偿金太少了。

面对法院的判决结果和董某家属的指责,乔某后悔万分。他承认自己太过冲动,但不应该被判的那么重。

他辩称自己是正当防卫,应该得到从轻处罚,毕竟他是为了保护自己才发起了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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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但法院仍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格的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并作出了以下判决:

被告人乔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董某头部致其死亡,成立故意伤害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角度分析该如何认定呢?

一、乔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乔某用拳头击打董某头部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董某的死亡,但是乔某主观上没有打死董某的意图,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乔某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主观上有伤害董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用拳头击打董某的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

另外,乔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使董某死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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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乔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

乔某的确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侵害,但他作为一个常年习武的人,应该了解自己的武力值,以及人类头部的脆弱,能够预料到这一拳对人的伤害。

正当防卫不可以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限度是指只要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即可,凭乔某的身手可以轻松制服董某,而不应该给以致命打击。

乔某的行为超出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