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当残忍的欺凌者,不当冷酷的旁观者,也不当沉默的受害者,我承诺尊重他人,友善待人,绝不参与欺凌!”江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江门市第一实验学校法治副校长李亮带领全体师生进行“反校园欺凌”的主题宣誓。

开展防范校园欺凌安全普法教育

学校是孩子们快乐成长的地方,校园安全牵动着老师和家长的心。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行为,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江门市第一实验学校举办“法治进校园,向校园欺凌说不”活动,对学生进行防欺凌安全教育。

活动上,李亮结合典型案例,从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类型、危害,参与校园欺凌后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等方面进行讲解,内容深入浅出,并播放相关视频,生动形象地展示了提高防欺凌意识的重要性。

同学们积极参与校园安全普法教育

“有几个同学总是嘲笑我,还让其他同学别跟我玩,我感觉很困扰……”“有个高年级的哥哥要求我从家里拿钱给他买零食,我不想给,但他要打我,我该怎么办呀?”

在趣味问答环节,学生们就校园欺凌纷纷提出相关问题。李亮帮助学生解答疑惑,采用提问互动的方式让学生们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有效自护措施,鼓励引导学生们面对侵害行为时坚决拿起法律武器,向校园欺凌说“不”。

孩子遭遇校园欺凌

该怎么办?

共同保护“少年的你”

这些知识我们都要了解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面对校园欺凌,我们该怎么办?

别忘了

还有法律在护着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欺凌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校园欺凌事件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欺凌者的监护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学校如未尽到管理责任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依法应由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不做沉默的被欺凌者

不做冷漠的旁观者

不做可恶的欺凌者

共建法治校园

拒绝校园欺凌

从你我做起

来源:江海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