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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作为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活中扮演着不容忽视的角色。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与日俱增的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机构与保险消费者的矛盾激化,会严重影响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形象。

基本案情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应当是最讲契约的企业, 应当遵循最大契约精神原则。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条款中的事由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理赔,发挥“雪中送炭”的作用。在刘某、马某诉保险公司一案中,马某突发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却想规避自身风险,严重伤害到保险消费者的情感与购买愿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审理中,被保险人表示通过电子投保确认书第四条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可以随时查看被保险人住院及诊治记录。2020年3月,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保,充分说明被保险人没有任何住院及诊治记录,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认可。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可以查看被保险人住院及诊疗记录,有能力也有责任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是否隐瞒病情,作出解除保险合同与否的判断。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因为查询到被保险人住院记录并依此解除合同,而是在被保险人身患右肺腺癌要求理赔时,仅依据被保险人医院看病的病例表述解除保险合同,有不愿承担大额保费故意找理由解除合同逃避理赔之嫌。

本案中,保险公司因巨额保费而拒绝继续履行保险义务,明显违背了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保险赔付金额与保险费支出的巨大反差是考验保险公司是否放弃“道德”的最大因素。马某身患癌症,保险公司第一时间选择邮寄一份《合同解除通知书》而非进行理赔,在后续审理中又对报销医疗费和续保提出质疑。法官通过审理执行,用司法手段依法维护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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