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降低孕妇孕期薪资待遇是否合法?

解答: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单位的行为并不合法用人单位不能擅自降低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女职工的工资,但是与销售业绩挂钩的奖金收入可以依女职工当月的销售业绩予以发放。

如果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三)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公司被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想问,什么情况下,法院会解除诉前保全?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一)人民法院发现存在保全错误;(二)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已被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解除诉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我老公出了工伤,但是单位再30天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考虑到老公伤情,我是否可以代我老公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解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在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下于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达到法定的解除条件,合同是否就自动解除?

解答:司法实践中,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权,消灭已生效的合同关系。在一般情形下,法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合同并不因此自动解除,只是产生了当事人一方的合同解除权,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解除权就成为合同是否产生解除效力的关键。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效力仍继续存在,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只有在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时,也就是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当事人,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责编丨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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