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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为3岁女儿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女儿7岁时,查出1型糖尿病,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说女儿的病不符合理赔条件,拒绝理赔。男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的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案件来源:榆林检察、江苏城市电视台)

张先生和妻子居住在江苏南京,原本生活幸福美满,但不想一场意外突然降临,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还和自己赖起了账,让人心增烦恼。

原来,七年以前,张先生的妻子为他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出生以后,张先生非常喜欢,几乎将自己所有的爱意都倾注在女儿身上,常常带着女儿到处玩耍,生怕孩子受了委屈。

女儿3岁的时候,张先生突然收到了来自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对方将自己的项目吹得天花乱坠,称有一份可以包赔无数病症的重疾保险,每年只需要5000元即可。

听着电话那边的推销话术,想着自己家中可爱的女儿,张先生有些心动,毕竟这钱也算不上多,但却可以给孩子一个保险。

回家和妻子商量后,张先生为年仅3岁的女儿购买了重病保险,年年准时缴纳款项,却不想到四年以后,孩子真的患了病。

7岁的女儿被查出患有1型糖尿病,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结果,张先生心痛万分,虽然算不上什么危及生命的大病,但它无法治愈,还会引发其他并发症,未来如何他真的不敢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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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想到自己早早地就给孩子购买了重疾险,张先生紧张的心又放松下来,只要自己一家积极治疗,这一生一晃而过,也没什么大不了的。

于是很快,张先生就带着合同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不想保险公司却拒绝了张先生,提出了自己观点。

在保险公司看来,如果张先生想要获得理赔,那必须满足由1型糖尿病造成的视网膜脱落、肾病等并发重大疾病时,才能获得赔偿

这让张先生非常惊讶:买保险的时候不见得你们说这么仔细,现在孩子得病了,你们的细则就出来了,各种条条框框的,就是不想理赔是吧?

为此,张先生与保险公司起了争执,双方沟通了好几次,可不管张先生如何讲理,对方始终摆出一副“最终解释权归我”的态度。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赔偿自己的损失。

那么法院将如何审理这场保险公司的“文字游戏”?

本案说法

1.《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购买合同,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理赔。

早在四年以前,张先生就已经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产品,且准时缴纳费用,如今孩子患病,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张先生进行理赔。

2.《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张先生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保险公司提前拟定的合同,若是在其购买签订以前,保险公司未能对其尽到告知义务,所产生的责任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当履行合约,赔偿张先生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