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毒品又现新招式!一男子多次将冰毒藏匿于其他物品中,通过快递从境外邮寄至境内。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国际快递走私毒品案件。被告人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基本案情

20岁时,周某就远赴国外打工,已在国外生活近三十年。周某所生活的国家不仅很容易买到毒品,甚至少量购买也不违法。渐渐地,受环境影响,周某也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

2023年5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以国内不方便购买毒品为由,请求周某代购毒品。于是,周某在其所在国家购买毒品后,通过快递邮寄给了境内的马某某,自此开启了走私毒品之路。

2023年5月至7月,周某在境外先后六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境内买家,赚取毒资。为躲避海关监管,周某藏毒的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刚开始,他将毒品藏于其他物品中邮寄入境,如夹藏于罐装米糊中、挖空的笔记本中以及女士内衣中。后来,在某两次交易中,周某将毒品装进口服液瓶中进行邮寄。

2023年7月,周某的朋友声称有新产品邀请周某“品尝”,周某欣然同意。但当时周某已经回国,于是,周某指使境外他人将10克毒品用口服液瓶邮寄至其境内住所。

周某在签收毒品包裹时被警方抓获,涉案毒品也被起获。与此同时,警方还扣押了其用于吸食毒品的5个玻璃弯管和1个塑料软管等。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国内买家也纷纷落网。经称量、鉴定,周某六次共计走私毒品92.17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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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多次将冰毒藏匿于其他物品中,通过快递从境外邮寄至境内,共计92.17克,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北京四中院最终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毒品之害猛如虎!我国对毒品始终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对涉毒犯罪始终采取雷霆手段严厉打击。如今,毒品犯罪分子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互联网+物流”成为毒品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隐蔽的犯罪也终将被识破,广大群众应远离毒品,拒绝一切类型毒品侵蚀,珍爱生命,谨防误入歧途。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