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也是回应后民法典时代越来越多的婚姻家庭问题做出的立法变化。之后本系列文章也会就未来即将实行的司法解释中的财产问题,分享一些新的解读与理解。
- 同居析产的立法变化
一、现行规范的同居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首先一点是针对同居关系析产,在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以看到现有规定对于同居关系一方面并没进行定性,另一方面也没有规定详细的财产处理指引,这也导致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处理上过于依赖自由裁量。
二、同居析产的新变化
新的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为: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从条文整体上看,本次司法解释对按照财产来源详细规定了分割方式,相较于现有规定做出了突破。对于个人财产及收益保持个人所有权,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财产按照共有财产分割规定进行,整体上保持了近似于“陌生人”的分割原则。
条文的重点在于后半部分,要求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以及最后规定了类似于家庭关系中的家务补偿权,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而家务补偿制度的目的在于肯定家庭中家务劳动的价值,以保证婚姻关系中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实质上的男女平等和公平。在新的征求意见稿下,为了平衡同居关系下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在仍未通过法规定义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将家务补偿制度应用至同居析产,是这次同居析产规定下的最大变化。
- 同居析产的部分现状
在2023年末有关征求意见稿的专家论证会上,针对同居析产问题作出过这样的答复:“目前同居情况较多,产生的纠纷也不少,在民法典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予以规定,值得赞成。同居关系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基于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如果存在财产混同,也不能否认财产共有的情况。同时,同居关系虽然不同于婚姻关系的法定保护,但在析产时,也要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处理。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的,也要予以特别考虑。”
单就该答复而言,可以看出通过民法规范对同居关系进行规制的意图,防止同居析产案件缺少法条指引的立法目的。对于同居过程中的财产混同,按照双方举证的出资比例进行划分,也符合一般民事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关系。
近年来面对日渐增多的同居关系纠纷,大量案例显示出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双方的同居状况进行判断,例如对恋爱中短时间同居关系区分双方个人财产,极少支持财物为双方共有或者赔偿要求;另一方面,对于较为紧密的同居关系,例如双方正在谈婚论嫁、已经办过酒席、订婚宴、或给付过彩礼,即便法官对同居中已经混同的财产会做出分割,但基本上也是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例如已给付彩礼中已被用掉的部分无需返还,或是取得房产一方需向对方支付小部分补偿等。
- “同居家务赔偿”的立法目的
面对单身男女同居现象的增多,司法实践需要避免同居关系向着婚姻关系发展,导致同居关系变成另一种事实婚姻,由于同居关系本身相对婚姻关系并不稳定,甚至多数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同居,也是追求同居关系下介于不稳定与稳定之间的状态,从而获得更多法律上的自由空间与选择权。
在征求意见稿下,由于对同居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了详细规定,避免了现行过多的自由裁量,而“陌生人”的处理规则也看似符合了主动选择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所追求的情形,那么如何通过法规给法官针对具体案情留有余地,在避免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同时,防止同居析产规定被当做避免合法婚姻的方式,引导社会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于是出现了最后一款的“同居家务赔偿制”。
既然是参考婚姻家庭下的家务补偿制度,那么离婚家务补偿的数额是多少呢?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案件中赔偿数额从5万到12万元不等。法官在裁判中一方面考虑案件中是否存在全职抚养子女、处理家务的情形,一方面结合当事人所在地方的人均收入情况和教育医疗水平,还有双方结婚时间,而不能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计算。例如此前北京房山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中,由男方月收入平均七、八千元衡量出5万元的补偿额。
如果本次针对同居关系的补偿规定参考离婚家务补偿的实践情况,那么其大概率是针对双方长期同居,已生养子女并形成较为固定的家庭生活的情形才能适用,而非短期同居关系就可以滥用补偿制度要求对方给付“分手费”。当然该制度即使实行后仍需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在好的方面上,给予了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保障自身权益的请求权,引导更多当事人可以积极主张请求。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一言团队家庭律师部门 路通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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