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关前裕

通讯员 刘羽飞

作为法定监护人,却长期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未对子女尽到关心、教育义务。极目新闻记者昨日从湖北十堰郧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该名家长履职尽责。

郧西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是该院香口人民法庭于4月3日发出的。

据介绍,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香口人民法庭发现被告田某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却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责任,长期未对女儿王某尽到关心、教育义务,忽视了王某的生理、心理和情感需求,对王某的身心健康发育形成伤害。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香口人民法庭联合郧西县妇联主席陈俊同、副主席汪玲莉、郧西县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指导老师陈发江,对田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要求田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责任,重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培育,定期看望王某,及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关注王某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与王某的沟通交流,积极引导王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在指导和交流后,田某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不足,承诺今后一定严格按照指导令要求,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关注、教育和监督,并现场签署了《家庭教育承诺书》。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关乎着每个家庭的幸福,也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家庭教育指导令》旨在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下一步,郧西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能动司法职能,加强法治宣传和家庭教育指导,用有力度、有温度的司法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链接:什么是家庭教育指导令?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中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的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