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好几年没有看到重大冤案平反的新闻报道了。

有人说,这是因为若干年前的冤案相对多一些,后来相对少了。

真正的原因是,冤案再审改判无罪的机会越来越小了。今天介绍的这个案子,稍有点法律思维的人都可以看出来,本案极大的可能是冤案,是在当事人长达十几年的申诉后,至今没有得到再审的机会。

2005年9月17日,湖南绥宁县高三女生伍某某失踪十多天后,被发现死在学校后山里,尸检结论为强奸杀人。

一个多月后,伍某某的班主任老师阳前伟被抓。

2006年11月16日,阳前伟以强奸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个判决,是标准的“疑罪从轻”式判决。

根据公开信息,此案的定罪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作为“犯罪现场”,阳前伟宿舍的床上、床下没有提取到被害人的任何生物样本;被害人的指甲和体内也没有提取到任何与案件有关的样本、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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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实体证据!

看来,定罪的依据是推理和口供。

推理,只能作为查案思路和线索。

口供,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佐证。

前者是查案人的主观臆测,后者显然来自于刑讯逼供。

此外,侦查方认定的作案时间也是院子里人来人往的时间,宿舍里稍微有些异常的声响,比如遇害人大喊一声,就能招来很多人。

当年案发的时候,办案人员一开始就将疑点锁定在阳前伟身上,没有调查排除过其他任何人。无论证据多么薄弱,他们就一心一意地要把阳前伟办成铁案。

是立功心切,还是草菅人命,抑或是感到极不耐烦?我们今天都已不得而知。

但是,邵阳中院没有将这起残忍的强奸杀人案的“凶手”直接判处死刑,而是给了个“死缓”,说明他们已经看出此案的毛病。

很多类似冤案都有一个逻辑上的死结——

当年公安部门有“命案必破”的要求,目前自然是震慑坏人、保护生命。

如果基层公安局破不了命案,有关人员会被处理,整个公安局的荣誉也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抓到嫌疑人后,就如同乌龟咬到人的手指头,死也不肯松,想方设法都要把嫌疑人办成铁案。哪怕他们在调查过程中已经知道嫌疑人并非凶手,也要将错误进行到底。

于是,哄骗嫌疑人口供的有,刑讯逼供的有,甚至制造假证据的也有。

如果把无罪的嫌疑人放了,还可以继续侦查凶手。

但如果明明知道嫌疑人证据不足,却仍然用“疑罪从轻”的方式处理,案件就了解了,真正的凶手也就彻底平安脱险了。

这个时候,“命案必破”成了伤害好人、保护罪犯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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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曾有读者问过我,既然他们明明知道嫌疑人是冤枉的,又非判个“死缓”,为什么不干脆判死刑处决了呢?

很简单,这是法官为自己留后路逃避责任。

刑事案件最终如何判决,基本是由公安决定的。因为公安制作第一份案件文书——起诉建议书。

出于逃避责任等多种原因,检察官一般都是依瓢画葫芦,起诉建议书怎么写,他的起诉书就怎么写,只改一下格式,有时连错别字都发现不了。

法官在庭审时虽然看出了问题,但他不会去过问——因为起诉书是检察官写的,责任由他去扛;检察官想的是:起诉建议书是公安写的,责任由公安去扛。

用“专业术语”,这叫“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他们业内人自己说的话。

但是,如果把人处决了,错误就无法挽回了。只要关在牢里,如果平反,放人就行了,20年、30年都无所谓,反正是别人的人生。对蒙冤者的赔偿,反正不用自己掏腰包。

这就是冤案诞生的原因。

平心而论,冤案诞生的概率并不高,但它一旦造成后,改判无罪的可能性更是极低——比彩票中奖的概率还要低。

就拿本案中的阳前伟来说吧。

他在雁北监狱服刑期间,监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了解他的案情后,曾于2010年与2013年两次发函为他喊冤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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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案的判断,监狱刑罚科的人也是内行,也有丰富的经验,也懂得其中的门道——尤其难得的是,他们也有一颗善意的心。

但他们的函,没有任何效果。后来的11年间,他们没有帮阳前伟申诉过。

大概,他们也心灰意冷了吧。

为什么一件疑点重重的案子,再审一下就这么难呢?

因为一旦改善无罪,很多人会被追责。即使没有实质上的追责,对个人升迁和退休待遇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最主要的,今天你改善别人的案子,明天别人就会改判你办过的案子。

——当了多年法官,谁不曾办过几个冤案呢!

所以,只要是同一个系统内的人来审查旧案,再冤的案子,改判也是难上加难。

想当年,轰动全国的张玉环冤案,从最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到再审开庭,就拖了好几年。

原因,就是这么简单。

如今,阳前伟坐了18年牢后,案子终于受到了一些质疑。

倘若有机会再审并改判无罪,他至少还要在牢里再待上5年。因为有一大帮人会千方百计地压、拖。

即便如此,得到改判,也是他家祖坟上冒青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