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如果车辆未购置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呢?

2023年11月21日,在林西县新城子镇国家电网附近路段,原告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与被告孙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受损,在事故发生地点西侧道路上,被告张某某停放了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次交通事故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张某承担50%的责任,二被告张某和孙某各承担25%的责任,被告张某某的车因为违停影响前面车辆的视线对交通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与被告孙某赴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林西县医院住院治疗44天,花费各项医疗费用50806.06元。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某故诉至赤峰市林西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原告4801.52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29829.55元。

法官说法

两被告负同等责任,为什么赔偿的数额相差这么大?

被告张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及侵权行为人,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须自行承担。而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其仅需就交强险责任限额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向原告进行赔偿即可。

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是不区分事故责任大小的,如果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意味着只要司机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大小,其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付对方,车主切莫心存大意,要及时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注意行车安全,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林西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