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本报从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由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近日被罚款2.6万元。

据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青平)应急罚〔2024〕17号显示——

案件名称:关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案件

法定代表人:占德庆

当事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平度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8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应急异地执法检查组对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碳酸二甲酯项目(DMC)罐区项目施工现场开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公司罐区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存放的乙炔、氧气气瓶未采取防倾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3条(气瓶必须储放在远离电梯、楼梯或过道,不会被经过或倾倒的物体碰翻或损坏的指定地点。在储存时,气瓶必须稳固以免翻倒)的规定;乙炔气瓶未采取防晒措施,不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 10.5.4条(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气瓶必须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制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5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必须提供耐火屏障)的规定。以上两项标准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给予你单位罚款贰万陆仟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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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青岛市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本报从企查查了解到,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TCC),成立于1962年,是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0150228377Y,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99号,法定代表人为占德庆。(文|中国基建报 赵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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