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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中有一种特殊情形,即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或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的车辆,该情形是否适用《道交赔偿解释》第2条的规定,需要先分析其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或者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若雇员擅自驾驶是从事雇佣活动,则适用该条规定,肇事后直接由雇主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只有在自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何为“从事雇佣活动”,该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实践中可以一般人的认识判断雇员的行为是否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如雇员的行为是否会给雇主带来可能的利益,雇员的行为与正常获得授权的职务行为之间的相似性,雇主是否事先对类似行为有过明确的禁止等等。例如,雇员急于外出联系业务,在未获得雇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肇事后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与雇员的情形类似。《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条所称的用人单位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法》领域的用人单位,不再区分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统称为用人单位,且范围更广,除个人、家庭、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其余均统称用人单位。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是为执行工作任务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直接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在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时,除一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其他特殊因素,如行为的内容、行为的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行为的受益人,以及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等。实践中,在认定驾驶人是否为执行工作任务时,常见的难点体现于公车私用情况。公车私用,指驾驶人未经所在单位的批准,擅自驾驶单位的公车办理个人事务,此时,单位对驾驶人擅自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存有争议。日本的判例采用“外形理论”,即驾驶人是否擅自驾驶是公司和驾驶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国内有观点认为,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控制公车私用而没有采取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④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驾驶人即使是为个人事务,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来控制公车私用,属于其内部管理措施,不能对抗受害人。

若雇员或单位工作人员的擅自驾驶行为与雇佣活动、执行工作任务无关,则应适用本条规定认定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的责任。这种情形下,所有人的过错主要体现于未对雇员或工作人员的驾驶资格予以合理审查,未对雇员或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未对车辆妥善保管等。

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此情形下,若该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本条规定的驾驶人的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杨曙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7页。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页。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66页。高海鹏:《交通损害赔偿焦点•难点•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34页。

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本身不是m责任承担主体,监护人为责任主体。监护人承担的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基于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监护人不能以尽到监护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同时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我们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许可条件,而且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若减轻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而在擅自驾驶情形下,对监护人是否已尽到监护责任应从严认定。

若机动车所有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则属于责任主体混同,其应同时承担所有人责任和监护人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8页。

如何处理雇佣司机开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某法院在处理一些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中,对个别问题存在不同认识,一是车主雇佣司机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作为被告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车主与司机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车主向司机追偿赔偿损失的,能否立案受理?应如何定性?二是某案件中某甲购货车后雇佣乙为其开车,一次甲跟车外出送货,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甲受伤,甲起诉乙要求赔偿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其起诉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第一个问题,车主雇佣司机开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认定车主与司机对外承担责任。本案中车主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在车主与司机事先没有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车主完全有权要求司机赔偿理应由其负担的那部分损失,法院应予立案受理。第二个问题,甲雇佣乙开车送货,因单方交通事故致甲受伤,甲的权利受到侵害,甲作为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赔偿损失,符合立案条件。

——《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总第4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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