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新地”一词在战国末年较为通用,具有一般性,其意为“刚刚攻占的别国土地”。就简文记载来看,秦“新地”从统一前到统一后一直存在。秦“新地”有淮阳、潦东、洞庭、苍梧等地,这些领土均为古六国领土。从时间和地域两个因素来看,故燕、故代、故齐,以及后来攻占的岭南三郡、河南地也属于秦“新地”的范畴。
一、日月共清晨,朝霞映海滨
秦国在攻灭六国过程中以及统一天下之后,以故秦为本,将除此之外新占领的领地称之为“新地”。故秦的地域范围东到东郡、南到南郡、北到太原上郡、西到陇西郡,包括内史地区和陇西、北地、上郡、河东、太原、上党、三川、东郡、南阳、南郡、汉中、蜀巴十二个郡,这十二个郡也即睡虎地秦简《置吏律》中的“十二郡”。
故秦与“新地”之别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秦本国与故六国之分。秦将“十二郡”的地域范围认作故秦,而将除此以外的地方看作是“新地”。从古秦的角度来说,古人对“十二”这个数字较为青睐,认为这是天之大数。
吕不韦主政秦国之时,对秦国进行了—系列的改革,包括文化与铸造制度改革、郡县制改革,将秦国彻底郡县化。不仅将秦法在整个秦国范围内推行,还将此时的郡数“十二”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设置了东、西、南、北四个方位郡。
王政十七年,秦国灭韩占有的土地,虽然政治上归属秦国,由于不属于“十二郡”范围,也未进行秦制改革,故而被秦国认为是“新地”。秦国的整个国家地理结构分为四部分:内史为核心地区,十二郡为第二层,“新地”为第三层,朝鲜、南越、西南夷等为第四层。
在秦国推行郡县制的过程中,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改造旧县,另一种是设置新县。秦国对新攻占的他国领地,早期主要采取分封制,也即分封给功臣与宗室,之后再进行郡县化。
新地后期主要是以属邦的形式进行统治,在这个过程中进行郡县化改革,待官僚制和宗族制解体,郡县化逐步完成之后,则转化为纯粹的郡县制。“新地”主要采取这一模式。
“十二”之数既然是古人对天数的认知,秦人在早期和统一天下之后亦频繁使用,因此秦国在拥有“十二郡”之时,将“十二郡”写入法律固定下来。秦郡数目达到了“天之大数”,因此秦人将此时秦的领土范围看作是达到了稳定的地步,以至于再攻伐获得之土地,秦人不再将其等同视之,而称之为“新地”。
在秦兼并天下的过程中,除秦始皇外,我们无法绕过的一个人便是吕不韦。吕不韦本为商人出身,他一手操纵公子异人登上王位,并继续辅佐年幼的秦始皇,始皇即位之时年仅十三岁,直到王政十年,吕不韦才身亡他乡。
尽管他的结局夺爵迁蜀,饮鸠而死,正如一百多年前的商鞅一样,这恰恰反衬出彼时吕不韦权势之大。秦国的十二郡最后一郡东郡置于王政五年,而此后十二年时间未设置新郡,王政十七年开始,秦国以此故秦为本,灭了六国。
从春秋战国时期古人的观念以及秦国的实际出发,秦国之所以将故秦之外的领地看作“新地”,是因为古人对“十二”这个数字有着悠久的崇敬之情,这种崇敬之情甚至一直到西汉太史公作《史记》仍然不衰,而秦人更是如此。
二、宾鸿向南土,战士守边疆
从早期的青铜铭文“十又二公”到后来的“数以六为纪”与十二金人,无不与“十二”相联系,这种对数字的迷恋一直到西汉仍未衰。
加之秦国在王政五年时,郡数恰好达到“十二个”,东到东郡、南到南郡、西到陇西,北到上郡、太原。而此时吕不韦当政,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彻底的秦制改革,使得彼时的秦国浑然一体,并将此时全国的郡数范围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新地”由于不在“十二郡”之内,又未进行秦制改革,故而不被认为是故秦,而是“新地”。春秋战国时期,时人对国家结构的一种流行看法便是服制制度,其中最流行的是五服制度。
秦之地是秦王政五年之后形成的,包含有后来的内史之地以及陇西、北地、上郡、河东、太原、上党、三川、东郡、南阳、南郡、汉中、蜀巴十二个郡。而“新地”则是除此之外的所有故六国领土,另外始皇三十三年设置的南海、桂林、象郡也属于“新地”的范畴。
吕不韦主政期间,他在故秦的范围内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些改革包括地方行政改革,推行郡县制、调整封君封邑。
从秦末起义来看,这次改革是相当成功的。而“新地”由于是故六国之地,政治文化与社会风俗地域性强,秦法与故俗之间的矛盾突出,郡县制的推行受到重重阻力,使得故秦以秦法为主,而“新地”以故俗为主,从而导致两地短时难以相容。
秦始皇硬将秦法推行到“新地”,使“新地”郡县化也是秦亡的重要原因之一。“新地”之所以存在,一方面是与故秦相比其特殊性,另一方面春秋战国时期一度流行的畿服制学说为“新地”的存在提供了理论渊源。
“新地”在无形之中充当了当时文化精英口中的“宾服”,秦政府也默认了这一存在,并将其作为官方术语之一普遍运用于行政文书当中。
三、寒露夜生凉,黯云遮月光
周秦之变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宗法社会到郡县社会,而秦在促成这一转型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模式有两种,新置县和改造旧有之县,以便形成官僚制,促使宗法解体,这两种方式贯穿秦国推行郡县制的始终。对于新占领的地区,前期主要是先分封,后推行郡县。
新地在后期先设置属邦,再推行郡县,待郡县化完成之后再置郡。对于那些蛮夷戎狄族群聚居的地方,官僚制与族的解体较为困难,继续实行属邦制。秦国兼并六国之后所采取的措施,无一不是针对“新地”。
“新地”本非秦地,各地的风俗相殊,就地方行政而言,齐国有“五都”,燕国有“都县”,楚国州制等等,在治理的后期,秦国统一摧毁它们原有的制度,坚定的推行郡县制,并在新地里新建城池。简牍中的地名多有“新”,如“新武陵”、“新襄城”、“新阳成”、“新城父”,就是将武陵摧毁之后又新建城池,可见一斑。
这种做法被秦统治者粉饰为“堕坏城郭,决通川防,夷去险阻”。例如销毁“新地”存在的兵器,将兵器统统聚之咸阳,模仿夏禹铸造九鼎,铸造十二金人,以此震慑新地的黔首。秦国将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编户齐民推行到“新地”,为新黔首重新编订户籍,以便与故黔首相区别。如果有黔首敢不从者,杀之无罪。
新地也可用来惩处犯了错的官员,例如向“新地”派遣故秦之地的官吏,这些官吏大多是作为被惩罚者而去,他们牢牢地监控“新地”地一举一动。秦人对待新地的反抗势力进行大力地镇压,并将反抗势力发配到“难亡所”和“少人所”进行苦作,让他们终身不能离开。
结语
秦朝对于“新地”采取强硬的态度。秦朝占领新地后,摧毁其原有制度,并新建城池。秦王朝销毁新地原有的兵器,通过颁布严厉的法令以震慑新地的黔首,对于不从者,还可杀之无罪。新地也被用来惩处有罪的官员,成为秦朝大臣人人畏惧的苦寒之地。
参考文献:
《西羌传》
《置吏律》
《史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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