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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

有了最新进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对三名已满12岁

未满14岁的嫌疑人

核准追诉

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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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

是最高检的特殊职权

适用于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

以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

简单来说

年龄不再是万能的挡箭牌

事件中的三名嫌疑人

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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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终判决前

我想先带各位一起了解一下

古时候的各朝各代

出现“未成年犯罪”时

会进行怎样的处罚

1-西周、战国

依据不同的年龄

对罪行做出惩罚

最早出现于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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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中有记载——

“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

悼与耄,虽有罪

不加刑焉。”

这里对“未成年”做出了

明确的年龄划分

也就是7岁以下

年纪未满7岁的幼童

除了故意杀人这类重罪

所犯的其它罪行

都能得到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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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

也有类似的减轻处罚的措施

不同的是

此时的年龄划分有了新的变化

《法经》中有云——

“罪人年十五以下

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这时候减轻刑罚的年龄

调整到了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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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

到了秦时期

裁定是否减轻刑罚的标准

变成了“身高”

而具体的刑罚

也会因所犯之事的不同

而出现不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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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有记载的案例中

像是损坏别人庄稼

这种普通的罪责

“未成人”是会免于承担责任的

但如果是“盗窃杀人”这种

比较严重的罪责

会先采取监禁等措施

等身高达到成人标准后

再重新量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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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汉、唐

到了汉代

标准又变回成年龄

期间标准皆有调整

但基本在7-8岁这个年龄

同样的

也是除故意杀人等重罪之外

其它罪责

可免于承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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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开始

我国古代律法走向成熟

关于“未成人犯罪”的裁定

也开始出现更明确的划分

大致可划分为三类——

其一,未满7岁

这个年龄下的孩童

出现任何的罪行

都可不承担刑罚

但如果是受成人教唆

教唆者要接受严峻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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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满7岁未满10岁

这个年龄段的孩子

如犯重罪

是需要上报裁决的

如果是其它罪行

是可以上交钱财来减免处罚的

其三,满10岁不满15岁

到了这个年龄段

犯死罪也是要死刑的

其它罪责可以交钱减轻

但还是会发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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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明、清

宋代、明代也有类似的

减轻未成年罪责的措施

而清代则是沿用了

《唐律疏议》中的相关内容

只不过在一些特殊案件上

会更多的根据案件本身来裁定

如果未成年犯下杀人的重罪

官府会根据谋杀、故杀、斗杀

过失杀等“六杀”体系

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

做出不同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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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就是历史上的历朝历代

对犯下罪责的“未成年人”

做出处罚的方式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

最高会判什么刑

说完历史

我们再回到现实

邯郸初中生被害案

嫌疑人被核准追诉

很多人会好奇——

他们最高会判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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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目前的刑法体系中

未成年人一律不适用死刑

原则上也不适用无期徒刑

但如果情节极其恶劣

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邯郸案中的三名嫌疑人

最终会受到怎样的判罚

我想

所有人都在等着这个结果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