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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县综合执法办指导属地执法队持续开展秸秆焚烧类专项执法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对秸秆焚烧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个别群众心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现将近期露天焚烧案例进行通报:
案例一:
时间:2024年3月23日
地点:熟溪街道端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高某某在自家租来的农田内焚烧枯萎的野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时间:2024年3月21日
地点:坦洪乡西畈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饶某某在坦洪乡西畈村自家农田焚烧秸秆产生烟尘等污染物质。当事人饶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饶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时间:2024年4月3日
地点:壶山街道横塘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钟某某在横塘村附近农田焚烧树叶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时间:2024年2月19日
地点:大溪口乡溪口村
违法情况:当事人谢某某在武义县大溪口乡溪口村金山前自然村沿线田地露天焚烧番薯根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当事人谢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谢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 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