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印象滨州综合平安邹平

◆编辑:小印

身为企业安保人员

不但不保障公司财物安全

监守自盗

盗窃公司设备

近日,邹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辖区企业负责人报案,称其单位安装在负一层配电柜内的铜板被盗。

闻警而动,研判作案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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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刑侦大队第一时间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了解,被盗物品刚安装完毕,而且配电柜的进出口都有门锁,保安定期巡逻,同时,被盗物品较大,需要车辆才能运出。显然,嫌疑人十分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存放物品相关信息,且盗窃目标明确,有进出企业大门不受限制的身份条件。民警依据办案经验判断,“内鬼”作案的可能性极高,作案主体的搜索范围进一步缩小。

循迹追踪,锁定作案人员

“决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办案民警以案发现场为圆心,扩散式寻找有价值的视频监控,逐帧进行筛查,发现一身材魁梧,经过监控路段刻意躲避的可疑人员。经走访多名工作人员一致认为此可疑人员是该企业保安姚某,且姚某开面包车上下班,符合作案条件。

民警欲对姚某进行传唤时,却被告知其已辞职离开。民警立即顺线追踪,成功锁定姚某的藏身地点。3月28日,刑侦一中队联合黄山派出所远赴河南省对姚某实施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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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案情轮廓迅速清晰明了,犯罪嫌疑人姚某自1月份以来利用其在该企业保安身份,趁夜间企业内无人,持扳手多次到配电室内盗窃配电箱内的数块铜板,通过自己驾驶的面包车将盗窃的铜板运出去卖掉,共获利13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姚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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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警察同志及时破案,为我们挽回了损失!”4月10日,企业负责人将一面印有“神速破窃案 雄风扬警威”的锦旗送到邹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手中,对民警快速破案挽损表示真挚的感谢。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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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 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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