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

《关于敦促处理被依法扣留机动车的通告》

对违法违规的434辆车进行曝光,

并要求3个月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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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

关于敦促处理被依法扣留机动车的通告

我队依法扣留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机动车(名单附后),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已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请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尽快到查处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从通告之日起3个月不来办理的,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对车辆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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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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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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