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在出租屋内,将妻子与情人抓了个现行,不料妻子突然情绪激动,从楼上一跃而下,导致10级伤残。事后,男子被妻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39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
多年前,男子李某与妻子王某结婚后,婚姻生活一直平平淡淡。然而,王某在平淡的生活中,却选择了背叛。
事发当天,李某得到消息,称妻子王某在出租屋内,与情人进行约会。便气不打一处来,叫了三位亲戚朋友就要去抓现场。
四人风风火火的来到房间后,当即看到衣衫不整的王某,以及另外一名陌生男子。怒不可遏的李某当即冲上前去,给了陌生男子两脚。
陌生男子自知理亏,全程没有任何的反抗行为,在此期间,李某也不顾夫妻感情,给了妻子王某几个巴掌。
随后,李某准备叫来亲戚朋友的同时报警,想要让妻子王某颜面无存。哪知在这个过程中,王某心生顾虑,索性趁所有人不注意,从窗户一跃而下。
李某没有预料到会产生这个结果,但还是第一时间叫了救护车,王某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也花费高额的费用入院治疗,造成了10级伤残。
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及其三位朋友存在殴打他人的行为,便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对三人分别作出了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而经过这么大张旗鼓的一闹,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也彻底走向了尽头。王某将一切都归根于李某,便在多次控告李某及其亲友的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四人告上法院,要求四人赔偿住院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余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因为此事住院治疗后,其本质是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就是,王某想要让李某及亲戚朋友能够承担侵权责任,那就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这一方面,王某提交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拟证明李某4人故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同时王某称,李某4人未经过自己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破坏的方式进入出租屋,其本身就存在过错。
李某辩解称,房屋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租,故自己同样享有对房屋的居住权,至于殴打王某一事,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罚,况且根源是王某有错在先,跳楼也是王某自身的原因导致。
李某的三位朋友辩解称,三人只是帮助李某解决问题,已经受到了拘留的行政处罚,不应当让三人再度承担责任。
显然,这是一起多因一果,且被侵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楼可能导致的后果,却依然执意为之,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主要责任。
李某及三位朋友作为成年人,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擅自使用私人暴力却侵犯他人的权益,故三人同样存在一定的责任。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根据三方各自的过错,判决李某赔偿78000元,另外三人各自赔偿19000元。李某四人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提醒我们,任何时候,都要拿起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觉得自己有理就可肆意妄为。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注:本案来源于裁判文书网,非当前发生事件,仅做普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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