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朋友张三,涉嫌非法经营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案件已经在法院审判阶段,经分析认为自己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可以在庭审中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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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可以。是否认罪认罚,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又不认罪认罚的,检察院会当庭告知被告人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规定,量刑可能会适当提高。所以说既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想再反悔也需要慎重,或者在签署之前慎重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三百五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需要转换程序的,依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庭审中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了解反悔的原因,被告人明确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在量刑时考虑相应情况。依法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注意避免踩坑:

1、检察官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威逼、利诱式劝服。律师更不能因检察官的威逼、利诱式劝服,进而去劝服犯罪嫌疑人。

2、遵从本心,做出选择并承担选择所带来的结果。

3、在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过程的案件中,值班律师更多的扮演“见证者”的角色,大多数的值班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并不阅卷。

特别提示:

1、错误的认罪认罚,就应当被及时推翻。

认罪认罚制度的基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最基础的条件都无法保障,就应当及时推翻,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权利与保障其随时推翻认罪认罚的权利,同样重要,这可以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当然,作为当事人应清晰了解推翻认罪认罚带来的后果后慎重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