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年龄结婚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50年原《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该法第4条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这是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所确定的,也是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为了落实计划生育的政策,1980年原《婚姻法》对法定结婚年龄作出修改,将男女的结婚年龄分别提高2周岁,并倡导晚婚晚育。该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6条完全延续了1980年原《婚姻法》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民法典》第1047条吸收了1980年原《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但是删除了“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以配合国家二胎、三胎生育政策的实施。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法定婚龄的规定。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准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是民事主体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年龄起点。本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当事人须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

确定法定婚龄所要考虑的是婚姻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是人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发展的因素,社会因素是指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况、道德、宗教、民族习惯等方面因素。确定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上述因素。我国的法定婚龄较高,更多考虑的是我国的社会因素,以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在我国适当放宽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很多人要求放宽法定婚龄的过高限制,建议男女的结婚年龄都为18周岁比较妥当。最后立法机关经综合考虑,还是坚持了现在的规定,只是删除了“鼓励晚婚晚育”的内容。

四 案例

谢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谢某某与王某某在美利坚合众国的某结婚教堂举行婚礼,并取得当地的结婚证。当时,王某某的年龄不到22周岁。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对此结婚证予以认证。后谢某某与王某某又在我国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因争吵而分居,谢某某向法院诉请判决离婚。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在美利坚合众国结婚时不满22周岁,但其在我国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已满法定婚龄,故该结婚合法、有效。由于谢某某与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支持离婚。谢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某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遂驳回了上诉请求。

五 解 析

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某某与王某某在美利坚合众国结婚及双方在我国登记结婚是否有效。王某某在美利坚合众国领取结婚证时不满22周岁,但我国领事馆对此结婚证予以认证时,王某某已达到法定婚龄,故双方的婚姻为有效婚姻。在我国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双方亦均满足《婚姻法》第6条规定的法定婚龄,并且有结婚的合意,故双方的婚姻合法、有效,谢某某仍有权以王某某结婚时符合婚龄为由,主张结婚有效,继而诉请法院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