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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

绝大多数驾驶人都能遵守

那么,有小伙伴要问了

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

是不是可以“喝点小酒”了呢?

提醒大家

电动自行车不是“酒驾”的“盲区”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

同样是交通违法行为!

3月3日21时55分左右

盛某(男,45岁)骑电动车

沿建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

建文岗(建安路与文兴路交叉口)

与由北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

发生碰撞

以下视频来源于

仪征交警

 仪征一男子骑电动车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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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一男子骑电动车出事了

从现场监控中可以看到

盛某未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人

闯红灯穿越路口

硬生生撞在了白色小汽车的前侧车身上

剧烈的撞击之后盛某应声倒地

事发后王某下车查看对方伤情

并迅速选择了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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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警后仪征交警迅速赶到现场

将伤者送医救治

同时发现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05mg/100ml

已经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此次事故导致盛某多处受伤、两车受损

责任判定

当事人盛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醉酒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盛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若违反规定醉酒驾驶,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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