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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田某在某威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某马牌新能源汽车,随后双方又签订《动力电池终身免费质保服务协议》和《动力电池升级服务协议》,约定了“车辆符合19-24个月5.8万元升级、25-36个月3.9万元升级、36个月后2万元升级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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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因车辆底盘剐蹭受损来某威汽车销售公司处维修,某马牌汽车厂家驻店工程师建议更换电池包气压平衡防爆阀及电池包下壳体。田某认为电池包下壳体没有损坏,不需要更换,仅同意更换电池包气压平衡防爆阀。某威汽车销售公司遂要求田某签署“动力电池事故风险告知书”上签字,并告知其不按照要求更换会影响电池终身质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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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拒绝签字并坚持仅更换电池包气压平衡防爆阀。车辆购买满36个月后,某威汽车销售公司以田某未按照维修要求更换零件为由,拒绝继续履行质保服务协议,田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威汽车销售公司是否能终止履行电池终身质保协议,应结合未更换下壳体是否符合《动力电池终身免费质保服务协议》免责条款来认定。某威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未更换下壳体符合免责条款第五条第5款:“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或事件,如浸水、火烧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动力电池严重受损,则该车辆动力电池终身免费质保服务在事故维修当日终止。”根据某威汽车销售公司出具的事故维修说明,在维修时田某车辆电池未检测出问题,仅发生以后可能损坏的风险,而上述条款并未明示包括受损的风险。田某提供的车机截图显示,截至本案提起诉讼时,车辆电池健康度正常、电池管理系统正常、电池安全系统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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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电池已因发生符合上述免责条款的事由导致电池严重受损的情况下,基于合同的有效性,田某仍可要求某威汽车销售公司依照《动力电池终身免费质保服务协议》和《动力电池升级服务协议》对应的服务方案,在其支付相应对价后进行电池更换升级。

法官说法

新能源汽车市场火热,为了争夺用户,各个车企对广大车主开启“花式承诺”,“动力电池8年/16万公里质保”“无线网络终身免费”“三电终身质保”...承诺既然做出,就应当依约履行,不能因约定之外的或自行附加的条件单方不履行承诺。部分车企在为车主提供后续服务时,要求车主在固定的地点维修保养,有的建议还存在“过度维修、保养”的问题。是否接受维保养修建议是车主的自由,售车企业不能以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强制要求消费者更换零配件、购买保养服务等。广大车主在签订购车协议、售后服务协议、保险协议的时候,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及时提出协商。各售车企业也要珍惜行业发展机遇,诚信经营,不辜负广大消费者的热情与信任。

审 核:李会军

编 辑:赵鹏博 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