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22年2月15日,原告马某临近预产期产道见红前往被告x市医院急诊,被告x市医院将原告马某收住入院。被告x市医院于2022年2月16日对原告马某实施腰硬联合麻醉下“子宫下段剖宫手术”,11:09顺取出一女婴,体重3.27㎏。术后继续给予输液、预防感染,促宫缩等处理。术后复查血常规基本正常。

2022年2月17日,原告马某感觉右侧足背发麻,行走时右腿乏力,无法抬脚,右足背伸受限等等临床症状,及时将此症状告知被告。被告x市医院的医护人员表示,不排除麻药过量所致,但经被告x市医院2个多月的治疗仍未见好转。

2022年4月28日,原告马某在家人的陪护下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作“肌电图/诱发电位”检查,该院检查原告马某右胫骨前肌可见“异常自发电活动,主动MUP波幅增高,时限增宽”,诊断为:腰骶神经根损伤:提出“继续加强锻炼、继续营养神经、高压氧治疗的处置意见”。

此后,原告马某回被告x市医院继续实施功能锻炼、营养、高压氧治疗,直至2022年7月11日,在未告知本人并未征得本人同意且代替本人签字(医务人员签字)的情况下被医院强行办理出院。

但原告马某的左足仍然未恢复正常甚至已经造成右脚肌肉萎缩,右下肢膝盖腱反射较左侧稍减弱余神经系统查体未见明显定位体征,需进行康复功能训练,必要时得复查肌电图。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专家意见,腰骶神经根损伤和肌肉萎缩总康复期至少还需半年到一年。

因此,原告马某出院后还需进行长时间的康复训练,经与康复训练机构了解,后续康复训练费用至少在8000元以上。另外,原告马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x市医院承担。原告马某出院后,多次向被告x市医院主张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未果。

二、患方观点

原告马某认为,被告x市医院在为原告马某的诊疗活动存在过错,原告马某为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应由被告x市医院承担。由于被告x市医院的过错不仅导致原告马某没能正常坐月子,而且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被告x市医院还应当就此承担原告马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被告x市医院辩称

1、医方在本案中对原告马某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此次麻醉操作过程及辅助检查均不支持是麻醉操作引起的神经损伤;故考虑与麻醉操作无明显关系。假如医方使用麻醉药如果过量,会出现或表现:

会发生全脊髓麻醉,引起低血压、意识丧失、呼吸停止,严重发生心跳停搏;会出现局麻药中毒表现,严重引起惊厥、意识不清、昏迷、呼吸心跳停止等全身性反应;故不存在麻醉药过量的问题。

2、从医学角度说。以下是产后相关的神经损伤并发症:腰骶干损伤,腓总神经麻痹,感觉异常性股痛,股神经麻痹,闭孔神经麻痹。

3、在本案中医方不存在过错,这可以从原告提供的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病历材料可以明确,并不是医方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而是产后的一种并发症

辅助检查:

核磁共振:

1.腰椎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

2.耻骨联合面下及左侧骶髂关节面下骨质异常信号,考虑损伤可能;

肌电图:部分性腰骶神经丛损害(L4-5为主);诊断:腰骶神经根损伤。

结合该产妇的症状和体征、腰椎磁共振及肌电图检查结果,与产后相关神经损伤并发症的第一点(腰骶干损伤)十分吻合,该产妇体型偏瘦且经过试产失败,综合分析考虑产妇系因试产过程中胎儿头部压迫腰骶干所引起神经损伤可能性大。从以上三点可以明确,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并没有存在过错,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和医疗规章制度和医疗水平。

四、鉴定意见

马某术后转天发现“右侧足背麻尤甚,行走时右腿乏力,无法抬脚,右足背伸受限”等临床症状的主要原因考虑医方麻醉操作不当递)所致,属并发症范畴,建议x市医院承担70%责任。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判决,被告x市医院承担70%的责任,赔偿原告麻某芳6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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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腰硬联合麻醉下剖宫产术后,产妇右下肢运动障碍赔偿6.7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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